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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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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宁黛艳)8月15日,记者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为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定价管理。具体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至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是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制定基本服务费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通知要求,要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强化托育机构合同管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托育基本服务费,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托育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调查、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托育机构事前应与家长或幼儿监护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家长知情权和选择权,合同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以及纠纷处理方式等相关内容。

同时,要严格落实公示制度,落实支持政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并在托育机构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托育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制度,基于实际入托人数给予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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