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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44期:第03版 法治

顾客用餐后出现不适餐厅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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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记者  高清扬  杜昊璞

小李与朋友在某餐厅就餐,食用了该餐厅提供的生食生蚝等食品,共计消费416元。餐后,小李随即出现多次腹泻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

小李认为该餐厅销售的生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自己生病。然而,餐厅仅能提供就餐前三个月的生蚝检测报告,且该报告并未适用即食生制和即食生食动物性水产制品的国家标准,餐厅也未对小李就餐当日的生蚝留样。

协商无果后,小李将餐厅诉至法院,要求餐厅支付餐费十倍的赔偿。餐厅辩称,小李无证据直接证明腹泻是在餐厅就餐时生食生蚝引起,且同行顾客及同日其他顾客均未出现类似身体不适情况,不同意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餐厅所提交的检测报告适用标准不合格,且报告时间早于小李就餐时间,亦不能全面涵盖小李就餐时的食材,故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食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小李发病时间与就餐时间接近,且符合“食物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可能导致的症状特征。因此,小李提供的系列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足以认定餐厅提供的餐饮服务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故法院判决,小李要求餐厅赔偿十倍餐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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