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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63期:第04版 要闻观察

客车带白菜被罚款执法岂能任性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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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网传湖北一大巴车因有乘客带了白菜萝卜大葱被荆岳大桥值班交警查处,并被罚款200元。1月27日凌晨,湖北高速交警官方微博就此事发布警情通报,决定:依法撤销处罚决定、暂停相关民警执法工作并开展调查、责成监利大队大队长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春运期间,各地交警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本来无可厚非。然而,湖北这辆大巴车因乘客带白菜萝卜大葱,竟被交警处以200元罚款,如同儿戏,确实让人匪夷所思。笔者认为,执法者不能混淆法律概念或滥用法律条款,任性对无辜者处罚。湖北这起“大巴车因乘客带白菜被罚款”事件,也折射一部分执法人员执法的随意性,应当引起执法部门深刻反思。

在人们印象中,只要不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乘坐客运大巴车、公交车携带行李或白菜萝卜等蔬菜等少量物品,并不是什么违法行为,乘客和车辆也不会因此受到任何的处罚和罚款。事实上也是这样,比如市民乘坐公交车买菜,从来没有听说公交车被交警处以罚款的。正因为如此,“大巴车因乘客带白菜被罚款”事件,引起公众和网友的广泛质疑和批评,也就在情理之中。试想,如果乘坐大巴、公交车,这也不能带那也不能带,岂不是让人两手空空乘车,那么还能方便民众乘车外出办事或买菜、购物吗?

这起“大巴车因乘客带白菜被罚款”事件,交警认定为“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处以罚款200元,表面上看交警是在依法对大巴车进行处罚,但实质却是交警混淆法律概念的一种滥用职权行为。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则规定,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由此可见,交通法规并没有规定客运机动车“不得载货”,而是“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乘客随身携带的行李或白菜萝卜,从广义上说也是一种货物,但与“违规载货”有着本质的区别,显然不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交警执法牵强附会,生搬硬套交通法规,任性对无辜的大巴车处以200元罚款,让人感到很荒唐。其执法行为的动机也令人生疑:是不是想在春运期间“巧立名目”“以罚代管”来大肆敛财?

笔者认为,这起恶性执法违法事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给交警等交通执法部门“抹黑”,严重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此事件不能仅仅撤销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而不了了之,必须对责任人问责,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罚,以儆效尤。同时,在今后的交通执法中,执法者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能滥用职权乱处罚,或因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不足,造成处罚失当。□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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