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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70期:第01版 首版

我省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平均增加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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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兰增干)4月2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其中,一类区1512元/月,二类区1422元/月,三类区1332元/月,四类区1242元/月。同时,规定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调整后,最高标准从1260元提高到1512元,最低标准从1035元提高到1242元,平均增加229.5元,增幅达20%,位居全国中等偏上水平,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和增长水平基本同步。

据了解,我省本次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文件规定,结合省情,按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一次性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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