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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80期:第01版 首版

“涨薪”“降薪”要企业方职工方协商共决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今日起实施

建立指导员制度,解决中小微企业“不愿谈”职工“不会谈”问题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本报记者 刘强 摄

本报讯(记者王何军)2月28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详见3版)于2018年11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指出,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障工资集体协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条例》以推动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分为总则、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和程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五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指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依法进行商谈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涨薪”“降薪”可通过协商适当调整

《条例》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加大职工工资调整幅度。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当调整工资水平。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少林说:“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经营困难时,也应赋予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定的弹性,能升能降才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应有之义。据此,《条例》第二十条进行了明确。”

履行等情况列入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依法有序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培训,并将企业签订、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

省人社厅副厅长张虎成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介绍了相关情况。他表示,将完善《条例》的配套政策,包括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建立健全合同审查、举报投诉和劳动仲裁等制度,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体制机制,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监管和指导等等。同时,适时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开展薪酬调查,主动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解决中小微企业“不愿谈”职工“不会谈”问题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帮助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可以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条例》对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和程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作出了相应规定。赋予了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代下级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

何少林表示,《条例》将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单设一章,就是要解决中小微企业在协商中“不愿谈”和职工“不会谈”等问题。

职工方协商代表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条例》明确,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企业代表组织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降低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取消其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资格,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劳动模范等先进称号评选。

企业方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改正并补发其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或补发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解除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省总工会将采取四措施力促《条例》落地

省总工会副主席赵霞介绍说,目前,陕西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普遍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加强顶层设计,省总工会一直致力于在地方立法上取得突破。

对于一些企业和职工对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仍然存在不了解、不认可、不愿开展的等等问题,赵霞表示,省总工会将在《条例》的宣传贯彻上采取四方面措施:一是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作用,二是迅速在工会系统掀起学习贯彻热潮,三是积极推动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四是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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