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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1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带薪护理假”值得效法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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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项关于职工“带薪护理假”的条款被写入中铁十八局集团三公司《集体合同》,受到该公司3000多名职工的点赞。

该条款规定:“凡在册职工(含内招职工)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罹患恶性肿瘤等38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独生子女每年1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7天,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参照年休假标准执行”。“等这一制度正式实行后,我就有更多时间照顾生病的父亲了,心里暖暖的。”职工小赵激动地说。(见3月15日《工人日报》7版)读罢这则消息,笔者击节叫好。

俗话说,树老根多,人老病多。生老病死,这是自然法则,谁也无法逃脱和抗拒。现实生活中,一些老职工总感叹:儿女大了,我们老了,小病不断,大病常见。加之,儿女工作忙、压力大、负担重,有的常年在异地工作。用子女的话说:“拿起工作不能陪护父母,放下工作无法赡养老人。”即便怀揣一份敬老养老之孝心亦是“鞭长莫及”。据国务院公布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预测,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其中,逾半数的老年人口为空巢老人。由于70后、80后独生子女增多,“四二一”家庭结构凸现,也就是一对夫妻要抚养一个子女,照顾四个老人。这一养老模式日渐突出,已成令人关注的热点话题。

窃以为,中铁十八局集团三公司将“带薪护理假”条款纳入《集体合同》的做法好就好在:一是实行“带薪护理假”,体现了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的理念,不失为“人性化管理”“忠孝两全”的惠民举措;二是由“带薪护理假”产生的用工成本,可通过减税、奖励补贴等形式,给予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民营、私营企业等一定的补偿;三是彰显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呵护与担当,也是对独生子女父母作出贡献的一种补偿,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张翟西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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