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员工被辞后索赔获胜诉
法院认定打卡考勤证明已属用工
张先生与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18年5月16日到6月19日参加岗前培训,此后张先生继续出勤至同年6月30日之后遭辞退。张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该期间工资187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47.13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250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某文化传播公司称,张先生于201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参加岗前培训,虽需上下班打卡,但培训期间管理与正式员工不同。双方约定培训期间补助为每月3000元,同年6月20日至30日张先生才正式工作,年薪15万元,月工资5000元,剩余年薪以奖金形式于年底发放。张先生辩称系该文化公司将其无故辞退,未支付工资,且公司承诺年薪15万元,不认可公司的其他说法。
结合庭审情况,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岗前培训的目的是为新员工正式上岗做准备,使其更快地达到岗位要求、更好地适应公司环境,与公司经营息息相关,属于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且该文化传播公司认可岗前培训是由其为张先生安排,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培训报酬。虽在此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
某文化传播公司主张,张先生201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期间属于培训考察期,但根据其自述,该培训系该公司安排,原告以要求张先生按正常上下班时间打卡形式对其进行了劳动管理,培训期间应支付相应报酬,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属于用工范畴。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认可年薪15万元,公司主张的每月5000元,剩余年底以奖金形式发放,但未能举证证实。经核算,故法院判决确认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先生2016年5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张先生该期间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张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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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与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18年5月16日到6月19日参加岗前培训,此后张先生继续出勤至同年6月30日之后遭辞退。张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该期间工资187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47.13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250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某文化传播公司称,张先生于201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参加岗前培训,虽需上下班打卡,但培训期间管理与正式员工不同。双方约定培训期间补助为每月3000元,同年6月20日至30日张先生才正式工作,年薪15万元,月工资5000元,剩余年薪以奖金形式于年底发放。张先生辩称系该文化公司将其无故辞退,未支付工资,且公司承诺年薪15万元,不认可公司的其他说法。
结合庭审情况,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岗前培训的目的是为新员工正式上岗做准备,使其更快地达到岗位要求、更好地适应公司环境,与公司经营息息相关,属于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且该文化传播公司认可岗前培训是由其为张先生安排,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培训报酬。虽在此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
某文化传播公司主张,张先生201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期间属于培训考察期,但根据其自述,该培训系该公司安排,原告以要求张先生按正常上下班时间打卡形式对其进行了劳动管理,培训期间应支付相应报酬,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属于用工范畴。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认可年薪15万元,公司主张的每月5000元,剩余年底以奖金形式发放,但未能举证证实。经核算,故法院判决确认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先生2016年5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张先生该期间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张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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