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有权拒绝“被精准广告”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其中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根据消费者个人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或者展示商业性信息的,应同时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乍看上去,这条规定似乎不好理解。实际上,它所针对的,正是如今在网上随处可见的精准广告。自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日渐成熟以来,其商业化应用的边界就处在争议当中。这里面,最核心的问题便涉及到用户的隐私保护。虽说经数据分析后的结论,更多表现为群像特征,而与个人无过多关联。可在抓取用户信息这一前期工作上,确有必要对知情同意原则反复强调。
这一点,从精准广告给人带来的不安和烦恼中,表露无遗。我们常听到有人吐槽,前几天刚在网上浏览或谈论了几件商品,没多久,就可以在电商平台或朋友圈广告中看到相似推荐。看起来,是一种直达用户的便利体验,殊不知,这样的“便利”只会令用户心生惶恐。仿佛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处在无时无刻的监控之中。
怎么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从技术上讲,不难操作。只需设置显著提示,让用户自行选择即可。可问题是,有些商家没有意识,更无此意愿。那么,首先就得在法律法规上,对此类行为立定规矩。例如,今年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就要求对基于消费者特征提供商品或服务搜索结果的,应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在此基础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又进一步增加“展示商业性信息”和以“显著方式”提供选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具体细化。可以说,规则上的疑惑已然明晰,接下来,就要通过执法机构的果断行动,企业、平台的自律自觉,将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到位。毕竟,技术进步要想造福社会,靠的是一项项细节的调适和修正。对此,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来全力推进。
□毛梓铭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其中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根据消费者个人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或者展示商业性信息的,应同时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乍看上去,这条规定似乎不好理解。实际上,它所针对的,正是如今在网上随处可见的精准广告。自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日渐成熟以来,其商业化应用的边界就处在争议当中。这里面,最核心的问题便涉及到用户的隐私保护。虽说经数据分析后的结论,更多表现为群像特征,而与个人无过多关联。可在抓取用户信息这一前期工作上,确有必要对知情同意原则反复强调。
这一点,从精准广告给人带来的不安和烦恼中,表露无遗。我们常听到有人吐槽,前几天刚在网上浏览或谈论了几件商品,没多久,就可以在电商平台或朋友圈广告中看到相似推荐。看起来,是一种直达用户的便利体验,殊不知,这样的“便利”只会令用户心生惶恐。仿佛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处在无时无刻的监控之中。
怎么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从技术上讲,不难操作。只需设置显著提示,让用户自行选择即可。可问题是,有些商家没有意识,更无此意愿。那么,首先就得在法律法规上,对此类行为立定规矩。例如,今年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就要求对基于消费者特征提供商品或服务搜索结果的,应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在此基础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又进一步增加“展示商业性信息”和以“显著方式”提供选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具体细化。可以说,规则上的疑惑已然明晰,接下来,就要通过执法机构的果断行动,企业、平台的自律自觉,将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到位。毕竟,技术进步要想造福社会,靠的是一项项细节的调适和修正。对此,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来全力推进。
□毛梓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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