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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1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物业利用共用设施从事经营70%收入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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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康乔娜)省司法厅日前印发《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条例》指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机电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所得的全部收入70%归业主使用,可用于补贴业主委员会费用,可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其余30%部分补贴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成本。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如果对《条例》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于5月29日前致信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陕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编:710043),或拨打电话029-87292594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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