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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3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上岗第一天出事故 企业否认录用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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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急需人手,让前来应聘的职工未经培训便仓促上岗,导致职工第一天上岗便遭遇工伤。出事后,企业竟然称其从未录用过该职工,并以未签劳动合同,没有员工名册、考勤表等证据“自证清白”。

职工 上岗第一天 左手卷入拔丝机

2017年3月26日,河北省衡水安平县的罗某看到登载在网上的招工广告信息后,到当地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面试。面试中,罗某见到了公司负责人苏某的妻子任某,被任某当场允许录用,并告知其即日就可以进厂上班。由于企业拔丝岗位缺人手,上班第一天,车间主任在没有对罗某进行培训的情况下,让本应在车间当勤杂工的罗某上了拔丝岗位。操作中,罗某的左手不慎卷入拔丝机受伤。任某赶到医院了解情况,看到罗某伤情后,垫付了部分医药费。任某在医院里对院方承认,罗某是在自己的工厂出的事,医生在住院通知书负责人一栏填写上了任某的名字。之后,公司负责人苏某又到医院和罗某家中进行了探视,但是双方未就赔偿达成协议。罗某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经过审理后,综合罗某提交的双方谈话视频和录音等证据资料,以公司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为由,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安平县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 并未录用该人 受伤系擅入车间导致

公司在法庭上称,其与罗某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最多承担侵权法律关系。理由是:首先,公司职工李某擅自让罗某进入车间,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其次,根据公司的操作规程,拔丝时不能用剪刀。而罗某受伤,是由于拔丝时使用剪刀,才使手缠入机器的。综上,罗某是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车间,偷偷“学艺”,在操作机器时受伤。公司对罗某进入车间事先毫不知情。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错误。第三,罗某曾于2017年3月26日下午,到原告公司面试,公司并未录用罗某。当日下午6点左右,罗某来到公司车间门口,对公司职工李某说,自己曾到公司面试,老板娘没有录用他,想在公司车间学习操作机器。李某让罗某离开,但罗某坚持不走。无奈,李某才让罗某留在车间,结果第二天凌晨2点,罗某受伤。李某的上述行为事先未通知公司,因此,本案中公司并没有过错。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拔丝工人事先需要培训才能上岗,并且拔丝时是不能用剪刀的。但罗某却说,受伤是使用剪刀时,将手缠入拔丝机器导致受伤。这更进一步说明,公司从未录用过被告。罗某进入原告公司的车间,并没有经过公司同意。因此,其受伤跟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是其未经同意擅自操作机器导致的。

安平县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认为,劳动仲裁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便是认定李某的行为代表公司,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司最多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让罗某进入车间,未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并且其让外人擅自进入车间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规定,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退一步讲,即使是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公司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同时,罗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证据支撑。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决书没有依据。

公司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工资发放清单、员工名册、考勤表等证据,用来证明公司并没有罗某这名员工。公司职工李某的证人证言也证明系其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允许罗某进入公司车间,进而发生事故的。综上所述,安平县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认为,罗某根本没有在公司上班,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 人身意外保险单是最有力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罗某所提交的原告公司网上招聘广告影印件一份,原告厂子里的照片两张,人身意外保险单复印件一份,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骨科医院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各一份,原告公司负责人苏某、任某与罗某的谈话录音录像视频二份等,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罗某与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其是在原告处上班时受伤的事实。而公司所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公司员工花名册、员工考勤表、员工信息统计表、招聘广告的样本等,均系公司单方制作,且李某等出庭证人,均系原告公司的员工,与原告公司存有利害关系,其他证据亦不能直接证明本案事实。因此,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的主张,不足以推翻被告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系原告公司员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3月27日凌晨2点左右,罗某在该公司从事拔丝工作时受伤,受伤后就医治疗过程中,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费用。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根据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审理查明的事实,2017年3月27日凌晨2点左右,罗某系在该公司从事拔丝工作时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司否认与罗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且公司在庭审中称,对罗某在公司工作一事原告毫不知情,及公司并未给罗某投保人身意外险,与罗某所提交的双方录音和视频录像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的陈述内容完全相反,经当庭播放,确认视频内容真实可信,因此,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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