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发放露天作业高温津贴
每人每天25元
本报讯(记者 兰增干)5月31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工作和休息制度,但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个小时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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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工作和休息制度,但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个小时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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