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保险金,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能随便写
一起劳动争议案引发的行政诉讼
原本只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却因为企业和劳动者在申请工伤保险金时,提交给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与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相符,劳动者由此因年龄问题被扣减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0%,于是引发一起新的行政诉讼案。
这就是劳动者唐望正不久前经历的故事。最终,在湖南省常德市总工会法援律师张进千的帮助下,他拿回了被扣减的2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今年57岁的唐望正是常德鼎城区唐家溪村人,2015年9月入职岳阳中湘实业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但公司并没有与唐望正签订劳动合同,且除了工伤保险外,并未为其购买其他社保。
2016年5月3日,唐望正在井下采矿点从事出渣作业时,被洞顶塌方掉落的石块砸伤,在省脑科医院住院治疗了三个月才出院。2016年12月28日,唐望正被平江县人社局认定为八级工伤。2018年1月13日,唐望正向中湘公司发出通知:“公司只为我缴纳了工伤保险,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依据法律规定,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从唐望正受工伤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中湘公司都没有支付其工资和停工津贴等,理由是公司没有这样的先例。
唐望正不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遂找到常德市总工会寻求帮助。常德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在了解了唐望正的诉求后,随即委托市总法援律师张进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张进千的指导下,2018年2月5日,唐望正申请劳动仲裁。张进千说,仲裁结果支持了唐望正大部分诉求,但中湘公司不服,上诉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唐望正的合理诉求:中湘公司支付唐望正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停工津贴、护理费、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1642元,并要在2018年9月30日前协助唐望正办理领取工伤保险金的相关手续。
“类似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我已经接触过很多件,像中湘公司这样以公司惯例为借口,想拒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补偿,不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院基本都会支持劳动者的合理诉求,所以面对此类劳动争议,劳动者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不应该被企业的强势吓退。”张进千表示。
原以为这起案件就此告一段落,未曾想又生波折。
“收到补偿金后,唐望正打电话给我,谢谢我帮他争取了应得的权益。我随口问了句,最后补了多少钱?他告诉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48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2253元。这个金额和我之前估算的有差距。”张进千说。
后来,张进千了解到,平江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认为,唐望正和中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就是两者申请领取工伤保险金的时间——2018年9月27日,而此时,1962年7月29日出生的唐望正已年满56周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所以按照《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要扣减20%。
张进千介绍,《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确有明确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事实上,唐望正与中湘公司早在2018年1月就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平江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认定的时间是有误的。”张进千说。
为此,今年3月25日,唐望正向平江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了《关于补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的申请》,但该中心在今年3月27日回复称:他们拿到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的时间是2018年9月27日,故不能支持唐望正的申请。
为了拿回本应属于自己的权益,这一次,唐望正主动向张进千提出,要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于是发起了对平江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的行政诉讼。
“唐望正与中湘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仲裁裁决时就已经对这一事实予以了确认,按照2018年1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来计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这份证明书的签订,仅为了领取补偿金,并非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时间。”张进千说。
就在今年6月10日,唐望正终于收到了岳阳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法院审理认为:唐望正提供了仲裁裁决书、民事调解书等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下列情形认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张进千说,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公文文书已确认唐望正已于2018年1月13日通知中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证据证明效力应优于唐望正与用人单位共同签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应认定为2018年2月13日。因此,法院判决,平江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应该向唐望正给付扣减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088元。(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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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只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却因为企业和劳动者在申请工伤保险金时,提交给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与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相符,劳动者由此因年龄问题被扣减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0%,于是引发一起新的行政诉讼案。
这就是劳动者唐望正不久前经历的故事。最终,在湖南省常德市总工会法援律师张进千的帮助下,他拿回了被扣减的2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今年57岁的唐望正是常德鼎城区唐家溪村人,2015年9月入职岳阳中湘实业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但公司并没有与唐望正签订劳动合同,且除了工伤保险外,并未为其购买其他社保。
2016年5月3日,唐望正在井下采矿点从事出渣作业时,被洞顶塌方掉落的石块砸伤,在省脑科医院住院治疗了三个月才出院。2016年12月28日,唐望正被平江县人社局认定为八级工伤。2018年1月13日,唐望正向中湘公司发出通知:“公司只为我缴纳了工伤保险,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依据法律规定,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从唐望正受工伤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中湘公司都没有支付其工资和停工津贴等,理由是公司没有这样的先例。
唐望正不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遂找到常德市总工会寻求帮助。常德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在了解了唐望正的诉求后,随即委托市总法援律师张进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张进千的指导下,2018年2月5日,唐望正申请劳动仲裁。张进千说,仲裁结果支持了唐望正大部分诉求,但中湘公司不服,上诉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唐望正的合理诉求:中湘公司支付唐望正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停工津贴、护理费、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1642元,并要在2018年9月30日前协助唐望正办理领取工伤保险金的相关手续。
“类似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我已经接触过很多件,像中湘公司这样以公司惯例为借口,想拒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补偿,不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院基本都会支持劳动者的合理诉求,所以面对此类劳动争议,劳动者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不应该被企业的强势吓退。”张进千表示。
原以为这起案件就此告一段落,未曾想又生波折。
“收到补偿金后,唐望正打电话给我,谢谢我帮他争取了应得的权益。我随口问了句,最后补了多少钱?他告诉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48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2253元。这个金额和我之前估算的有差距。”张进千说。
后来,张进千了解到,平江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认为,唐望正和中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就是两者申请领取工伤保险金的时间——2018年9月27日,而此时,1962年7月29日出生的唐望正已年满56周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所以按照《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要扣减20%。
张进千介绍,《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确有明确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事实上,唐望正与中湘公司早在2018年1月就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平江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认定的时间是有误的。”张进千说。
为此,今年3月25日,唐望正向平江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了《关于补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的申请》,但该中心在今年3月27日回复称:他们拿到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的时间是2018年9月27日,故不能支持唐望正的申请。
为了拿回本应属于自己的权益,这一次,唐望正主动向张进千提出,要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于是发起了对平江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的行政诉讼。
“唐望正与中湘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仲裁裁决时就已经对这一事实予以了确认,按照2018年1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来计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这份证明书的签订,仅为了领取补偿金,并非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时间。”张进千说。
就在今年6月10日,唐望正终于收到了岳阳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法院审理认为:唐望正提供了仲裁裁决书、民事调解书等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下列情形认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张进千说,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公文文书已确认唐望正已于2018年1月13日通知中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证据证明效力应优于唐望正与用人单位共同签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应认定为2018年2月13日。因此,法院判决,平江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应该向唐望正给付扣减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088元。(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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