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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符合原政策规定的退休待遇增发部分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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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对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伤人员,符合原政策规定的退休待遇增发部分,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人员范围,2011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于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

补贴标准,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伤残等级为伤残特等、一等或伤残三级(包含)以上的,提高的计发比例为10%;伤残等级为伤残二等甲级或伤残四级(包含)的,提高的计发比例为5%;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对原各类符合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应合并计算提高比例,但仍按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为240个月。

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各单位在对退休人员预发养老金中若按原规定提高了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清理后按本通知规定发放一次性伤残退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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