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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97期:第07版 权益保障

不影响员工享受工伤待遇 单位委托他人代办社保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百事通先生:

我被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一家工厂上班后,公司委托工厂为我办理了全部社会保险。三个月前,我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可当我向社会保险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却被告知我的用人单位是人力资源公司,而人力资源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只是用工单位即工厂,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问:社会保险中心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张牟

张牟同志:

社会保险中心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人力资源公司委托代缴社保不影响你享受工伤待遇。一方面,你的情形当属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已经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一方面,用工单位可以代办工伤保险。虽然《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则已进一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即这些规定已经明确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确负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但并不等于劳务派遣单位只能“亲力亲为”,因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同样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之对应,鉴于人力资源公司委托工厂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并不为过,自然不能成为社会保险中心拒绝向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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