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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6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切实维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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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意见》提出,物业隐匿、销毁、篡改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不断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成为困扰城市生活的一大顽疾。不用重典,无以治乱象,法治的威严也无从体现。《意见》明确,对故意高空抛物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针对侵害人难确定的老问题,最高法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这是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维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的体现,对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办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有着直接指导意义。

惩治是预防的前提条件,预防是惩治的必然要求。《意见》勾勒出一条清晰可辨的严惩路径,也释放出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的强烈信号。《意见》的一大看点,就是明晰物业的责任。此次《意见》不仅强调了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且明确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换个角度看,这分明是在指引各地物业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预防高空抛坠落事故,营造安全宜居环境。

期冀借助这次最高法出台的《意见》,使潜在不法分子能感受到更大震慑,知敬畏、知收敛,守住法律底线。同时,也希望各地物业公司补齐管理、制度上的短板,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和广大业主一起,共同编织起防范高空抛坠物的“安全网”。(杨维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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