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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3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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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11月26日,记者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悉,提请审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库)管理,健全公告公示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韩一兵介绍,《修订草案》注重在管用上求突破、在好用上求保证,对突出党建引领、聚焦明晰职责、建立健全架构、规范运行模式、加强监督监管、强化服务指导、提高质量水平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以解决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突出的矛盾问题。

《修订草案》共9章106条,旨在厘清部门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针对各部门在物业管理中职责不清、监管缺位问题,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了“第七章监督管理”,详细列明相关部门职责。

韩一兵说,针对群众关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分配和支出问题,《修订草案》第七十三条作出了“业主共用部位产生的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每季度应当按照高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补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扣除一定经营管理费用。经营所得要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的规定。

《修订草案》第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条作出了在全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价等规定。

据悉,为解决小区车位销售不规范问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并根据各地法院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库)判例,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在《修订草案》第七十二条作出了对配建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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