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制,员工虽已多劳多得也可索要加班费
百事通先生:
我们所在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由于生产任务紧张,公司经常要求我们加班,甚至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而公司从来没有向我们发放过加班工资,其理由是:我们加班后,产品数量增加了,而其已按增加后的产品数量支付报酬,意味着我们已经获取比平时更多的收入,即我们获得了补偿。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邱丽丽等9人
邱丽丽等同志: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实行计件工资制同样存在加班工资。《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而第三十六条指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即除经批准执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外,计件工作制也应当遵守标准工时制,平均工作日超过八小时,宜认定为加班。公司必须向你们发放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即公司安排每日加班部分,应当按不低于本人平常依小时折计计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在周日、周六工作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平常日计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公司安排你们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平常日计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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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我们所在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由于生产任务紧张,公司经常要求我们加班,甚至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而公司从来没有向我们发放过加班工资,其理由是:我们加班后,产品数量增加了,而其已按增加后的产品数量支付报酬,意味着我们已经获取比平时更多的收入,即我们获得了补偿。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邱丽丽等9人
邱丽丽等同志: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实行计件工资制同样存在加班工资。《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而第三十六条指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即除经批准执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外,计件工作制也应当遵守标准工时制,平均工作日超过八小时,宜认定为加班。公司必须向你们发放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即公司安排每日加班部分,应当按不低于本人平常依小时折计计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在周日、周六工作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平常日计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公司安排你们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平常日计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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