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不是法治“真空区”
最高法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了可作为民事诉讼法定证据的“电子数据”的范围。“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一时间成为舆论热点,赢得公众“拍手叫好”,有网友发帖支持称“你打的每个字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该决定的发布,标志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进一步推动“电子数据”成为案件审理中明辨是非的利器。
社交平台不是法治“真空区”,任何行为都应受到依法监督,有据可查。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社会行为从线下逐步转移至线上,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高度依赖社交平台。复杂的人际交流与社会活动每天都在上演,社会纠纷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难以避免。在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上,因虚假信息、非法交易等引起争端的案件时有发生。网络空间虽然“虚拟”,但并非“儿戏”,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依法得到保障,通过社交平台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受到监督处罚。躲在社交账号背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他人权益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该决定促进了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正式规定为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涉及电子数据的裁决,中国也早有司法实践。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使用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并公开审理。这几年,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进行司法裁决的案例陆续出现,使用电子证据“打官司”渐渐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聊天记录等信息能否和如何作为证据,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社交平台中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数字化信息依赖智能设备存储,且容易被删除、篡改,使证据收集与审定难度增大。此项规定将电子数据的范围与审定形式作了明确解释,为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支持。
信息时代,网络虚拟空间被视为新型公共领域,社交平台更是人们日常沟通交流的重要“场地”。确认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是大势所趋,是法律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重要体现。□赵壹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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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了可作为民事诉讼法定证据的“电子数据”的范围。“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一时间成为舆论热点,赢得公众“拍手叫好”,有网友发帖支持称“你打的每个字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该决定的发布,标志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进一步推动“电子数据”成为案件审理中明辨是非的利器。
社交平台不是法治“真空区”,任何行为都应受到依法监督,有据可查。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社会行为从线下逐步转移至线上,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高度依赖社交平台。复杂的人际交流与社会活动每天都在上演,社会纠纷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难以避免。在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上,因虚假信息、非法交易等引起争端的案件时有发生。网络空间虽然“虚拟”,但并非“儿戏”,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依法得到保障,通过社交平台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受到监督处罚。躲在社交账号背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他人权益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该决定促进了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正式规定为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涉及电子数据的裁决,中国也早有司法实践。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使用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并公开审理。这几年,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进行司法裁决的案例陆续出现,使用电子证据“打官司”渐渐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聊天记录等信息能否和如何作为证据,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社交平台中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数字化信息依赖智能设备存储,且容易被删除、篡改,使证据收集与审定难度增大。此项规定将电子数据的范围与审定形式作了明确解释,为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支持。
信息时代,网络虚拟空间被视为新型公共领域,社交平台更是人们日常沟通交流的重要“场地”。确认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是大势所趋,是法律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重要体现。□赵壹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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