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部门联合发文
保障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权益
■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为工伤
■因防控处置疫情和救治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延长至60日
本报讯(独萍)1月2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疫情防治人员消除后顾之忧。
《通知》指出,各市(区)要广泛宣传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把文件精神传达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尤其要让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医护及相关人员熟知政策规定。
《通知》明确,因履行工作职责,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参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因防控处置疫情和救治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延长至60日。各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受理工伤认定案件,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第一时间支付相关待遇。
《通知》要求,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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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为工伤
■因防控处置疫情和救治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延长至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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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各市(区)要广泛宣传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把文件精神传达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尤其要让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医护及相关人员熟知政策规定。
《通知》明确,因履行工作职责,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参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因防控处置疫情和救治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延长至60日。各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受理工伤认定案件,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第一时间支付相关待遇。
《通知》要求,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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