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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7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特殊时期医保有何特别保障?

确保对新冠肺炎患者“零自付”及时救治 为医院预付资金减轻垫付压力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疫情发生后,医保部门迅速响应,全力开展救治保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一方面,将诊疗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保证患者“零”自付,并为医院预付资金,减轻其垫付压力。另一方面,开辟采购绿色渠道、保障防控所需药品和器械供应,并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参保者及时享受各项医保待遇。

保病人: “零”自付、不因费用误诊

疫情突如其来,国家医疗保障局迅速响应、扩大医保支付范围,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对于确诊新冠肺炎的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疫情防控的经费保障政策,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同样,疑似患者也不用担心相应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财政兜底。

国家层面有所明确之后,各地纷纷出台具体措施,对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采取特殊医保政策,通过医保支付和财政补助的方式,打消患者就医顾虑。

疫情发生之时正值春运,人员流动大,大量在外工作的劳动者返乡过节。针对异地就医患者的费用问题,政策层面也有所设计,明确要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保医院:预付资金、减轻垫付压力

过去,人们在医院看病后,通常是由医院垫付医保支付部分的费用后,医保部门再根据实际费用情况与医院结算。

此次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医院是主战场。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国家医保局提出,医保部门可预付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以疫情最严重的湖北省为例,在1月25日,湖北省就已预拨了10.3亿元医保资金,其中武汉市预拨7.02亿元。同时,北京、上海、山东、广东等多地,也向当地多家医疗机构拨付2月份款项。

特殊时期,国家医保局提出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随后,各地陆续结合实际,对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单独核算。广东省还提出,费用采用按项目付费,且不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范围。

对于集中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还开辟了协议管理、定点确立、资金拨付和结算等“绿色通道”。

保药械:医疗机构可自行采购应急使用

时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所需药品和器械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供应紧张问题,国家医保局要求各地开辟采购绿色通道,在省级招采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允许医疗机构自行采购应急使用。

浙江、江苏、内蒙古等省区依托集中采购平台,监测配送情况,督促配送企业组织货源并强化临床配送。辽宁、安徽等省建立医药企业库存药品报送机制,对库存较少、临床需求量较大的防控治疗药品加强预判,做好医疗机构和企业供需对接。

同时,广东、山东等省收集医疗机构的短缺信息,联系相关药品、器械及口罩等产品货源。湖北、天津、河北、山西等13个省份还为当地一次性防护用品和诊断试剂采购提供快速有效的平台服务,在疫情防控工作初期、未实施计划调拨前对医用防护物资保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在开通采购绿色通道的同时,为防止哄抬价格,不少地方倡导本地医药企业做好价格自律。

保待遇:“长处方”报销保障用药需求

为了减少流动所产生的传染风险,国家医保局指导各级医保部门创新服务方式,特殊事项“便民办”、常规事项“不见面办”、非急事项“延期办”。

防疫期间,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建议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就诊配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支持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同时,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发布‘不见面’办理倡议书,明确‘不见面’办理事项名称、办理方式和流程等。”这位负责人指出,要推行“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探索试行容缺受理和事后补交材料,为参保人和单位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报、异地就医备案等业务。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各地可延长缴纳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此外,还可视实际情况延长定点医药机构每月医疗、药品费用结算单报送时限,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系统数据先行结算拨付。(李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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