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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92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出台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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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 实习生 殷博华)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印发的《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简称《办法》)中获悉,今后,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补偿,具体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月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办法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此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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