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中彰显工会力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强化工会参与协调调解职能摆在突出位置,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贯穿于劳动争议的协商、仲裁、诉讼全过程,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分流诉讼、缓和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
《意见》的出台,是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印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持续推进“法院+”机制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不仅标志着“法院+工会”劳动争议化解机制建设迈出了新步伐、走向了新阶段,而且意味着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构筑将更加完善、更加多元。
《意见》将各地工会组织和法院系统在劳动争议化解方面的一些新做法、新探索、新创新与《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进行了对标和细化,从队伍建设、阵地建设、程序标定、效力强化等多个方面,突出了工会特色,强化了工会在劳动争议化解方面的角色和地位,使“法院+工会”机制的操作性更强,针对性更足,为工会更好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增添了力量。
建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法院、人社、司法行政、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参加的劳动争议“一站式”联调机制,将纠纷解决端口前移,保证了工会从源头上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地位;明确工会调解员队伍和工会公职律师参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设定,将工会调解劳动争议纳入诉讼程序,强化了工会调解员参与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保障;完善调解协议履行机制,为工会调解劳动争议注入了“法律元素”,夯实了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基础。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纠纷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发环节,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是化解多元化矛盾纠纷的重要领域。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充分利用好“法院+工会”新机制提供的新平台,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中彰显工会力量,将“职工之家”“职工娘家人”的功能发挥得更到位,建设得更加名副其实。□郭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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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强化工会参与协调调解职能摆在突出位置,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贯穿于劳动争议的协商、仲裁、诉讼全过程,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分流诉讼、缓和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
《意见》的出台,是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印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持续推进“法院+”机制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不仅标志着“法院+工会”劳动争议化解机制建设迈出了新步伐、走向了新阶段,而且意味着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构筑将更加完善、更加多元。
《意见》将各地工会组织和法院系统在劳动争议化解方面的一些新做法、新探索、新创新与《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进行了对标和细化,从队伍建设、阵地建设、程序标定、效力强化等多个方面,突出了工会特色,强化了工会在劳动争议化解方面的角色和地位,使“法院+工会”机制的操作性更强,针对性更足,为工会更好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增添了力量。
建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法院、人社、司法行政、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参加的劳动争议“一站式”联调机制,将纠纷解决端口前移,保证了工会从源头上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地位;明确工会调解员队伍和工会公职律师参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设定,将工会调解劳动争议纳入诉讼程序,强化了工会调解员参与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保障;完善调解协议履行机制,为工会调解劳动争议注入了“法律元素”,夯实了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基础。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纠纷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发环节,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是化解多元化矛盾纠纷的重要领域。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充分利用好“法院+工会”新机制提供的新平台,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中彰显工会力量,将“职工之家”“职工娘家人”的功能发挥得更到位,建设得更加名副其实。□郭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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