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辞退患病女工 企业被判违法
工作3年多后,张琳(化名)不幸因脑出血住院。在医疗期满后,她的病情一直未治愈,却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信。
2014年11月,女工张琳入职北京一家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从事保洁服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又续签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20日,张琳因突发脑出血急诊住院治疗。此后,她一直休病假。
按相关规定,2019年3月21日,张琳医疗期届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商贸公司以张琳仍不能继续从事企业正常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张琳表示,收到了商贸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信,但商贸公司从未提出过对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商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于是,她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9年7月8日,西城区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裁决后,商贸公司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庭审中,商贸公司表示,2019年3月20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一致认为张琳医疗期满不能继续从事企业正常工作,应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金。因公司经办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所以在张琳拒不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21日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对此,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琳所患疾病符合上述条例规定,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故商贸公司在未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与张琳解除劳动关系不妥,属违法解除。商贸公司关于未进行鉴定系因张琳不配合原因所致,商贸公司具体经办人法律意识不强的抗辩意见,未提交证据证明且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之规定,在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因此,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商贸公司与张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贸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按规定向张琳发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一审法院对其主张未予采信,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商贸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之后,商贸公司应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对张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张琳可根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待遇。”北京市致诚律师所律师张志友说。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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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3年多后,张琳(化名)不幸因脑出血住院。在医疗期满后,她的病情一直未治愈,却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信。
2014年11月,女工张琳入职北京一家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从事保洁服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又续签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20日,张琳因突发脑出血急诊住院治疗。此后,她一直休病假。
按相关规定,2019年3月21日,张琳医疗期届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商贸公司以张琳仍不能继续从事企业正常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张琳表示,收到了商贸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信,但商贸公司从未提出过对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商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于是,她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9年7月8日,西城区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裁决后,商贸公司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庭审中,商贸公司表示,2019年3月20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一致认为张琳医疗期满不能继续从事企业正常工作,应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金。因公司经办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所以在张琳拒不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21日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对此,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琳所患疾病符合上述条例规定,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故商贸公司在未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与张琳解除劳动关系不妥,属违法解除。商贸公司关于未进行鉴定系因张琳不配合原因所致,商贸公司具体经办人法律意识不强的抗辩意见,未提交证据证明且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之规定,在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因此,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商贸公司与张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贸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按规定向张琳发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一审法院对其主张未予采信,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商贸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之后,商贸公司应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对张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张琳可根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待遇。”北京市致诚律师所律师张志友说。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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