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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5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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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3月25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审查批准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

《条例》规定,秦岭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

秦岭范围内,禁止房地产开发,禁止开山采石,禁止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禁止新建高尔夫球场,以及禁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秦岭山体坡底以上区域,除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外,还禁止下列活动: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水电站,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削山造地、挖地造湖。

秦岭范围内的人员,禁止下列行为:擅自进入封闭区域,违反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破坏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

禁止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鼓励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个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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