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推行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
本报讯(王琪轩)近日,在省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西安海关等单位印发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立足于充分发挥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完善。
《规定》明确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可向诉讼案件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可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包括自然人身份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以及公共信用、建设规划、不动产登记、医疗资质等信息。
《规定》还明确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立案阶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限于与立案有关的对方当事人身份(名称)信息,执行阶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财产线索。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与待证事实无关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证据不为配合调查单位所占有、保管、控制等情况的,《规定》明确不适用律师调查令。并规范了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审查和签发程序。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在立案阶段应当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审理阶段应当于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执行阶段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律师调查令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则自动失效。律师调查令申请经审查后,审理阶段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签发,立案阶段由立案庭庭长签发,执行阶段由执行局局长(或执行庭庭长)签发。
《规定》还统一了申请书、调查令及回执等文书样式,并明确了配合调查单位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及对滥用调查令的代理律师的惩戒措施。《规定》明确对拒不配合调查的单位,可由法院进行通报或向有关单位提出纪律处分司法建议,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持律师调查令的代理律师应当依法调查,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代理律师对持律师调查令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和信息有保密义务,除本案诉讼使用外,不得泄露或做其他用途。对于违反保密和谨慎注意义务的律师,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和情节后果,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不再向该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可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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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立足于充分发挥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完善。
《规定》明确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可向诉讼案件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可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包括自然人身份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以及公共信用、建设规划、不动产登记、医疗资质等信息。
《规定》还明确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立案阶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限于与立案有关的对方当事人身份(名称)信息,执行阶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财产线索。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与待证事实无关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证据不为配合调查单位所占有、保管、控制等情况的,《规定》明确不适用律师调查令。并规范了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审查和签发程序。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在立案阶段应当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审理阶段应当于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执行阶段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律师调查令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则自动失效。律师调查令申请经审查后,审理阶段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签发,立案阶段由立案庭庭长签发,执行阶段由执行局局长(或执行庭庭长)签发。
《规定》还统一了申请书、调查令及回执等文书样式,并明确了配合调查单位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及对滥用调查令的代理律师的惩戒措施。《规定》明确对拒不配合调查的单位,可由法院进行通报或向有关单位提出纪律处分司法建议,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持律师调查令的代理律师应当依法调查,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代理律师对持律师调查令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和信息有保密义务,除本案诉讼使用外,不得泄露或做其他用途。对于违反保密和谨慎注意义务的律师,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和情节后果,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不再向该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可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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