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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4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劳动者拒绝加班被判赔企业1 ..8 万元损失引争议

二审法院认为,损失应由企业自行承担,但因劳动者未上诉,按“不告不理”原则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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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与劳动者就加班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加班待遇。同时,对于拒绝加班的劳动者,应予以理解和尊重。

4月29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区2019年度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和5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劳动者拒绝加班被判赔偿企业1.8万元损失的案例引发争议。

辞退拒绝加班员工

被法院认定违法解除

记者从多份裁判文书上了解到,此案不仅涉及加班问题,还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等多项争议。

常某、石某均系扬州某换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换热器公司)检验科员工。2016年5月13日下午,换热器公司要求常某、石某加班完成公司的检验任务,遭到拒绝。此举导致换热器公司交货迟延,公司也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12万元。

换热器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发出通(告,主要内容为:检验科常某、石某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下班,属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严肃厂纪,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两人辞退处理。

不过,2016年5月16日,换热器公司工会致函公司领导,认为换热器公司安排加班应当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公司终止内部公示程序,不要发劳动解除函给石某、常某,继续留用。

此后,常某(注:由于常某、石某两人案情类似,以下以常某为例介绍案情)向扬州市邗江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换热器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该仲裁委支持了常某的仲裁请求。

换热器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2月,法院判决换热器公司向常某支付2016年5月份工资148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400元及加班工资2432元,合计45312元。

换热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换热器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而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此对换热器公司认为常某拒绝加班系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之主张不予采信。

2017年7月,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为员工拒绝加班导致损失

向员工索赔12万元

此后,换热器公司以常某、石某故意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元为由,向扬州市邗江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常某、石某两人承担公司的损失。该委2017年8月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7年底,换热器公司又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常某、石某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两人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要求其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换热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换热器公司诉称,公司产品只剩部分没有检测完成,如果常某、石某能够配合公司完成本职工作,案涉产品必然能够按期出货,不会出现延期交货的情形,更不可能被客户索取12万元违约金,因此公司损失是常某、石某造成的,与公司经营风险无关。一审法院判定两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明显过低。

2019年7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二审判决书指出,换热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换热器公司自行承担。换热器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需常某、石某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常某、石某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其承担15%责任提出上诉,故该院维持一审判决。

对此,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杰对记者表示,从上述二审判决可以看出,二审法院从实体上并不支持员工需向公司赔偿损失,但是由于员工并未上诉,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所以二审法院从程序上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此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在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基本休息权之间找到平衡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与劳动者就加班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加班待遇。同时,对于拒绝加班的劳动者,应予以理解和尊重,不可因此采取罚款、认定旷工乃至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进行处分,避免由此给自身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崔杰律师表示。

《工人日报》记者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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