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那些事”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有所呼,政有所应,作为万法之母,《民法典》中的诸多规定,已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民法典》的出台将会对劳动者维权带来哪些影响?5月26日,记者专访了省总工会公益律师、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兰军伟。
劳动者维权程序不受新法影响
“《民法典》属于民事实体法,并非程序法,所以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程序并不会因为新实体法的出台而受到影响。”兰军伟说。
同样,因为《民法典》也没有废止劳动法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继续有效。
兰军伟认为,今后劳动争议的处理依然沿用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定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处理方式。其中,协商和解、调解都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但仲裁仍然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必经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可以到法院诉讼处理。现行的“一裁二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将继续沿用。
新法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
《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而《民法典》中列明了公司及各类企业等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慈善机构、宗教场所)等非营利法人,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特别法人,以及业主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很明显,《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民事主体资格的范围,以上民事主体今后均可以作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对其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兰军伟说。
误解协议撤销及合伙人报酬更明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对此,兰军伟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该规定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如果在职期间或离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对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一定要在知悉该情形后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过期将无法维权。
而有关合伙人提供劳动有无报酬的问题,兰军伟直言要“看约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他说,劳动者作为合伙人为合伙组织提供劳动,执行合伙事务,要特别注意在合伙合同中约定清楚是否支付报酬,否则事后不能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权益。
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民法典》同时涉及到了职场的性骚扰问题。其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对于制止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应该负什么责任、应建立怎样的防性骚扰机制,目前法律草案尚未明确,需要未来法规或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细化。”兰军伟说。
劳动者履职造成的损害由单位先担责
值得注意还有,《民法典》明确了“劳动者因履职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承担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行规定下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则缺乏维权依据。而《民法典》实施后,劳动者履职中因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兰军伟说,“对劳动者来说,工作中需要更加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否则赔偿风险增加。”
□本报记者 王何军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有所呼,政有所应,作为万法之母,《民法典》中的诸多规定,已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民法典》的出台将会对劳动者维权带来哪些影响?5月26日,记者专访了省总工会公益律师、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兰军伟。
劳动者维权程序不受新法影响
“《民法典》属于民事实体法,并非程序法,所以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程序并不会因为新实体法的出台而受到影响。”兰军伟说。
同样,因为《民法典》也没有废止劳动法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继续有效。
兰军伟认为,今后劳动争议的处理依然沿用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定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处理方式。其中,协商和解、调解都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但仲裁仍然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必经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可以到法院诉讼处理。现行的“一裁二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将继续沿用。
新法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
《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而《民法典》中列明了公司及各类企业等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慈善机构、宗教场所)等非营利法人,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特别法人,以及业主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很明显,《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民事主体资格的范围,以上民事主体今后均可以作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对其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兰军伟说。
误解协议撤销及合伙人报酬更明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对此,兰军伟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该规定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如果在职期间或离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对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一定要在知悉该情形后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过期将无法维权。
而有关合伙人提供劳动有无报酬的问题,兰军伟直言要“看约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他说,劳动者作为合伙人为合伙组织提供劳动,执行合伙事务,要特别注意在合伙合同中约定清楚是否支付报酬,否则事后不能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权益。
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民法典》同时涉及到了职场的性骚扰问题。其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对于制止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应该负什么责任、应建立怎样的防性骚扰机制,目前法律草案尚未明确,需要未来法规或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细化。”兰军伟说。
劳动者履职造成的损害由单位先担责
值得注意还有,《民法典》明确了“劳动者因履职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承担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行规定下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则缺乏维权依据。而《民法典》实施后,劳动者履职中因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兰军伟说,“对劳动者来说,工作中需要更加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否则赔偿风险增加。”
□本报记者 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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