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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0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无薪试岗”真的对企业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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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人日报》报道,一些企业采取种种手段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对于这种无薪试岗行为,专业人士指出是违反劳动法律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纠正同时完善用工制度。

其实,简单地把“无薪试岗”的企业说成是无良企业未必妥当。那么,企业的此等做法一定会带来益处吗?虽然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并不代表法律认同“无薪试岗”。人社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劳动关系成立。换言之,一旦形成劳动关系,即便是1天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劳动者报酬。

“无薪”可能会节约一点成本,但对用人单位而言,“无薪试岗”无疑会加大用工风险。特别是对一些制造业企业来说,新员工技术都不太熟练,若发生工伤等后果,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数额恐怕要比“无薪”大得多。再者,在劳动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无薪试岗”只会使一些劳动者采取不同形式的抵制行为,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危害不小。

另一种情况是,有的用人单位有意在“试用期”上做手脚,试图通过此种方式循环往复,使得“试用期”员工成为不花钱的“杨白劳”,使得“试用期”变成用过即废的“一次性用工”,属实际意义上的用工欺诈,谓之无良企业恰如其分。

不管是事出有因,还是用工欺诈,客观上都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壮大以及营造良好的用工法治环境。有关部门应该积极作为,加强监管,对“无薪试岗”坚决说不并依法处罚。特别是在当前受疫情影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特殊时期,不能放任企业的这种违法行为,更不能让“无薪试岗”沦为“免费午餐”。

求职者也要多长个心眼,多了解招聘单位的情况,防止因饥不择食而上当。当被要求“无薪试岗”时,则要权衡利弊,尽可能与对方签订书面协议,这样即使发生纠纷,也能在维权时做到有理有据。(姚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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