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详解求职路上那些“坑”
当就业季撞上疫情期,包括应届毕业生在内的求职之路更是充满挑战。入职后,因薪酬不理想等原因发生劳动争议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调研后发现,劳动关系建立初期易引发纠纷;兼职就业、自由职业、共享员工等新型用工模式引发的纠纷约占30%;有六成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在中小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加班工资等纠纷中,企业败诉率高达90%。
法官提醒,劳动者特别是毕业生,入职前应全面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审慎签订劳动合同,查阅是否有限制性、附加条款,注意用人单位在额外收费、试用期、培训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陷阱。
应将提成细化写入合同
姜女士入职某建筑咨询公司担任销售,但事后却发现公司经常拖欠工资,为此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基础工资及业务提成共计4万余元。不过,由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成工资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双方产生争议。后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公司给付姜女士3万元。
法官提醒,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因拖欠提成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产生争议的原因多是劳资双方对提成的约定不够具体。劳动者入职中介公司、咨询公司等提成占工资比重较高的行业时,应与用人单位就提成进行明确约定,并写入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可执行的提成约定应包括提成基数、比例、条件、计算公式、支付方式等,据此确定具体的提成金额。此外,还要学会及时收集整理合法证据,对涉及切身利益的工资条、加班记录、请假手续等证据予以留存,为日后合理维权提供保障。
不诚信造成损失应赔偿
小田与某医疗公司签订《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落户协议,并承诺了服务年限,也约定其如果提前离职时的补偿金。随后,小田通过应届毕业生指标落户至北京一科技园区集体户。不久,小田向公司提出离职。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田并未遵守约定,未经园区管委会和公司同意,自行将户籍迁至自己购买的房屋中,在提出离职后未再实际到公司工作,违反了双方在落户协议中的约定和借出户籍卡时的承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小田向公司赔偿15万元。
对于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昌平法院副院长邢颖解释称,这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的期限。服务期的约定以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额外福利待遇为前提,基于意思自治及对等原则,劳动者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以劳动来支付对价。基于北京户籍指标的稀缺性,且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以提供落户指标为前提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服务期仅限制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则不受服务期限制。
应审慎行使调岗调薪权
昌平法院调研发现,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诞生和快速发展,兼职就业、自由职业、共享员工、网络平台就业等不断涌现。新型用工模式用工极度灵活、高度自主化,突破了传统模式下用工环境、工作内容的固定性、报酬支付的周期性等特点,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减弱。基于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认定,成为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
邢颖指出,各类新型用工模式的产生事实上对企业用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企业在革新劳动管理、报酬给付方式时,用工管理模式还有待规范。邢颖建议,用人单位应完善新型用工模式下的薪酬、考勤、休假等人力资源管理模块,全面落实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在招聘录用阶段合理把控风险,依法审慎行使调岗、调薪等用工自主权;严守“劳动基准”底线,对标劳动法律法规,及时调整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制度内容,切实保障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徐伟伦 高琳琳 赵霏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当就业季撞上疫情期,包括应届毕业生在内的求职之路更是充满挑战。入职后,因薪酬不理想等原因发生劳动争议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调研后发现,劳动关系建立初期易引发纠纷;兼职就业、自由职业、共享员工等新型用工模式引发的纠纷约占30%;有六成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在中小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加班工资等纠纷中,企业败诉率高达90%。
法官提醒,劳动者特别是毕业生,入职前应全面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审慎签订劳动合同,查阅是否有限制性、附加条款,注意用人单位在额外收费、试用期、培训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陷阱。
应将提成细化写入合同
姜女士入职某建筑咨询公司担任销售,但事后却发现公司经常拖欠工资,为此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基础工资及业务提成共计4万余元。不过,由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成工资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双方产生争议。后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公司给付姜女士3万元。
法官提醒,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因拖欠提成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产生争议的原因多是劳资双方对提成的约定不够具体。劳动者入职中介公司、咨询公司等提成占工资比重较高的行业时,应与用人单位就提成进行明确约定,并写入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可执行的提成约定应包括提成基数、比例、条件、计算公式、支付方式等,据此确定具体的提成金额。此外,还要学会及时收集整理合法证据,对涉及切身利益的工资条、加班记录、请假手续等证据予以留存,为日后合理维权提供保障。
不诚信造成损失应赔偿
小田与某医疗公司签订《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落户协议,并承诺了服务年限,也约定其如果提前离职时的补偿金。随后,小田通过应届毕业生指标落户至北京一科技园区集体户。不久,小田向公司提出离职。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田并未遵守约定,未经园区管委会和公司同意,自行将户籍迁至自己购买的房屋中,在提出离职后未再实际到公司工作,违反了双方在落户协议中的约定和借出户籍卡时的承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小田向公司赔偿15万元。
对于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昌平法院副院长邢颖解释称,这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的期限。服务期的约定以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额外福利待遇为前提,基于意思自治及对等原则,劳动者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以劳动来支付对价。基于北京户籍指标的稀缺性,且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以提供落户指标为前提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服务期仅限制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则不受服务期限制。
应审慎行使调岗调薪权
昌平法院调研发现,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诞生和快速发展,兼职就业、自由职业、共享员工、网络平台就业等不断涌现。新型用工模式用工极度灵活、高度自主化,突破了传统模式下用工环境、工作内容的固定性、报酬支付的周期性等特点,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减弱。基于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认定,成为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
邢颖指出,各类新型用工模式的产生事实上对企业用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企业在革新劳动管理、报酬给付方式时,用工管理模式还有待规范。邢颖建议,用人单位应完善新型用工模式下的薪酬、考勤、休假等人力资源管理模块,全面落实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在招聘录用阶段合理把控风险,依法审慎行使调岗、调薪等用工自主权;严守“劳动基准”底线,对标劳动法律法规,及时调整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制度内容,切实保障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徐伟伦 高琳琳 赵霏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