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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8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为“无偿救人免责”条例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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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预计下半年实施。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鼓励公民自愿对处于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刚颁布的民法典有相关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此次《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同样增加了“好人法”的规定,不仅与民法典相呼应,从制度层面肯定了见义勇为这一善行美德,还给善良的救人者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切实保障了救人者的合法权益。“无偿救人免责”条例值得点赞。

近年来,因救人而产生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从2017年辽宁沈阳一药店店主对晕厥老人实施心肺复苏反被告,到“扶不扶”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明明是见义勇为做好事的救人者,却屡屡成为众矢之的。切实保障救人者合法权益,出台相关法律条例正当时。有了相关法律条例的保障,在生命攸关的危急时刻,救人者可以更加见义敢为,被救者也能多一份生的希望。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无偿救人免责”条例,能使越来越多的人自动加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中来,而没有后顾之忧。

相信在“无偿救人免责”条例的加持下,老人摔倒“扶不扶”、他人遇险“救不救”等,都不再是困扰个体的两难选择,我们的社会将会涌现出更多见义勇为的善者。(钱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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