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1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县以上政府对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
本报讯(记者 王何军)《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提请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于7月29日上午进行分组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最怕出门没活干,更怕干完活拿不到工资。”作为本次修订聚焦的堵点难点之一,条例修订草案重点针对当前我省营商环境存在的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难点问题,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进行相应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在第三十七条作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督办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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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何军)《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提请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于7月29日上午进行分组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最怕出门没活干,更怕干完活拿不到工资。”作为本次修订聚焦的堵点难点之一,条例修订草案重点针对当前我省营商环境存在的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难点问题,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进行相应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在第三十七条作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督办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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