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妨害复工复产犯罪 为企业创造良好环境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落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依法惩治破坏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刑事犯罪,为“六稳”“六保”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为推进复工复产,落实“六稳”“六保”,从国家到地方出台了一揽子的针对性政策。而良好的法治环境,也是经济社会复苏须臾不可离的外部条件。
《意见》要求,对妨害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从严从快追诉,最大程度帮助企业挽回损失,如突出惩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等犯罪。同时要求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和疫情影响等因素,对“职业放贷人”采取非法手段催收高利放贷债务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制造“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严追诉,加大打击力度。
当前,从司法层面保障“六稳”“六保”,既有新的特殊因素需要考量,也有一些属于较普遍的问题,在特殊时期要加快解决。就前一方面来说,受经济下行和疫情影响,企业债务纠纷可能上升,甚至由于就业压力加大,可能让一些人“铤而走险”,衍生更多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的犯罪行为,这些是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必须直面的新问题,司法机关应发挥好主观能动性,在其中扮演好应有角色。
这就要求有关方面,一是要帮助权益受到侵犯的企业高效维权,为所有企业的正当权益撑腰;二是要通过具体案件的办理,给社会树立更明确的预期和警示,遏制相关犯罪在特殊时期抬头。
后一方面,则需要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如《意见》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加大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力度。
这些治理要求对应的问题并非新出现的,但是在新的经济发展环境下,其给企业带来的压力、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伤害被进一步放大,职能部门理应有更积极的处置姿态,并借此导向长效治理。
另外,还可以将依法惩治破坏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刑事犯罪,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实现治理的同步推进;而对涉企案件办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应充分反映出“六稳”“六保”的需要。
如今年1月,最高检精选出4个涉及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参照适用。其中一点很明确,就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目的是让违法但犯罪情节较轻的企业不至于因为“老板”被诉而彻底垮掉。这一点在当前情势下,已然更具现实必要性。
在“六稳”“六保”中,保就业稳就业是核心,其对应的也是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性。于此而言,为“六稳”“六保”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其主要着力点也就是在涉企案件处置上力求公平公正,为市场企稳提供必要的法治支撑。而从另一角度来说,“六稳”“六保”对司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对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的一个新考验,答好这个考题,不仅是为复工复产护航,也是提升市场经济法治成色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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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落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依法惩治破坏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刑事犯罪,为“六稳”“六保”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为推进复工复产,落实“六稳”“六保”,从国家到地方出台了一揽子的针对性政策。而良好的法治环境,也是经济社会复苏须臾不可离的外部条件。
《意见》要求,对妨害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从严从快追诉,最大程度帮助企业挽回损失,如突出惩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等犯罪。同时要求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和疫情影响等因素,对“职业放贷人”采取非法手段催收高利放贷债务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制造“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严追诉,加大打击力度。
当前,从司法层面保障“六稳”“六保”,既有新的特殊因素需要考量,也有一些属于较普遍的问题,在特殊时期要加快解决。就前一方面来说,受经济下行和疫情影响,企业债务纠纷可能上升,甚至由于就业压力加大,可能让一些人“铤而走险”,衍生更多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的犯罪行为,这些是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必须直面的新问题,司法机关应发挥好主观能动性,在其中扮演好应有角色。
这就要求有关方面,一是要帮助权益受到侵犯的企业高效维权,为所有企业的正当权益撑腰;二是要通过具体案件的办理,给社会树立更明确的预期和警示,遏制相关犯罪在特殊时期抬头。
后一方面,则需要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如《意见》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加大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力度。
这些治理要求对应的问题并非新出现的,但是在新的经济发展环境下,其给企业带来的压力、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伤害被进一步放大,职能部门理应有更积极的处置姿态,并借此导向长效治理。
另外,还可以将依法惩治破坏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刑事犯罪,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实现治理的同步推进;而对涉企案件办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应充分反映出“六稳”“六保”的需要。
如今年1月,最高检精选出4个涉及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参照适用。其中一点很明确,就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目的是让违法但犯罪情节较轻的企业不至于因为“老板”被诉而彻底垮掉。这一点在当前情势下,已然更具现实必要性。
在“六稳”“六保”中,保就业稳就业是核心,其对应的也是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性。于此而言,为“六稳”“六保”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其主要着力点也就是在涉企案件处置上力求公平公正,为市场企稳提供必要的法治支撑。而从另一角度来说,“六稳”“六保”对司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对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的一个新考验,答好这个考题,不仅是为复工复产护航,也是提升市场经济法治成色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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