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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03期:第03版 一线新闻

“职场碰瓷”——亟待切除的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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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了11家公司,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诉讼请求都是索要加班工资——一年间,聂某没少打官司。47岁的聂某在福建工作,先后在11家公司担任驾驶员,在每家公司工作的时间短则3天,长的有33天。每次辞职后,他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东家”支付加班工资。晋江法院近日认定,聂某的行为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属于“职业劳务碰瓷”,驳回其诉讼请求。(6月9日《工人日报》)

求职者相比于企业来说是弱势,但如果遇到一些不诚信的求职者,遇到一些“职场碰瓷”,企业可能就是有苦说不出,成为“弱势”群体。据不完全统计,在劳动法出台的20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最初的3万多件发展到30多万件。其中,中小企业是劳动纠纷的频发地,也成为“职场碰瓷”最大的受害群体。求职和用工都需要诚信,“职场碰瓷”是职场中的毒瘤,要坚决说“不”。

“职场碰瓷”自然是为了牟取不当得利,江苏扬州窦某从2008年到2010年的两年时间里,他先后换了近20份工作,干的时间最长的几个月,短的只有20多天。其中,窦某将15个“东家”告上了法庭,“罪名”都是违反劳动法用工规定,其中13次胜诉,光经济赔偿部分就拿到了6万元。“职场碰瓷”不用辛苦工作就能够获利,自然乐此不疲,但却极大地破坏了用工环境,破坏了诚信,是不允许存在的。“职场碰瓷”之所以能够得逞,这往往与求职者隐瞒真相或布下陷阱、人为制造违法用工等有关,也与企业用工不够规范有关,如果企业严格按要求用工,法律要求的规范都做到了,“职场碰瓷”也是难以达到目的的。

企业用工不够规范导致“职场碰瓷”获得不当得利,这给了企业教训,但据此不是“职场碰瓷”存在的理由。因此,职能部门首先要对“职场碰瓷”说“不”,不能让法律维护了不当得利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对“职场碰瓷”要给予严厉的惩罚,事实上,现在“职场碰瓷”违法成本低,惩处手段非常有限。这需要法院与企业建立“职场碰瓷”的劳动失信“黑名单”,劳动失信“黑名单”还要与其他社会信用系统(如银行、工商、税务、房管等)实现对接,增加其失信成本,这样让“职场碰瓷”得不偿失;其次,企业规范用工是关键。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完善规章制度。打铁必须自身硬,企业做法规范,不让“职场碰瓷”有机可趁。

遏制“职场碰瓷”需要规范用工和完善法律相结合,让“职场碰瓷”再也没有任何“市场”。□郭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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