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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8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单位30日内未答复职工辞职申请继续履行合同后解雇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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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后30日内用人单位未作出答复,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处工作。而在30天后,用人单位却又批准了劳动者的辞职申请,那么,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是否生效?用人单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事件

用人单位批准辞职申请超法定期限,职工起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3月1日,秦凤华入职某广告公司担任设计师。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载明: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若需离职须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离职申请》。秦凤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300元。

2016年11月10日,秦凤华向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申请书》。2017年1月4日,秦凤华收到广告公司发出的一份《离职到期通知》,要求他办理离职手续。

由于广告公司批准秦凤华辞职申请的日期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双方因是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严重分歧。秦凤华认为,广告公司未能在自己提出辞职申请的30日内作出答复,且广告公司正常支付了其2016年12月的工资,也就意味着此前自己递交的辞职申请已经作废,广告公司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告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3200元;2017年1月1日至1月4日期间的工资1185元。

秦凤华的请求在劳动仲裁阶段被驳回,他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

用人单位未在合理期间内答复批准辞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无故解雇员工违法

在法院审理阶段,秦凤华递交的《辞职申请书》中载明,秦凤华的辞职事由为“个人原因”,预定离职日期为“预计12月15日离职正常交接”;人事资源部意见处负责人签名并落款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公司总经理意见处为“同意”,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秦凤华向被广告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被告广告公司应至少在原告提出辞职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明确答复。但从广告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发出的通知来看,广告公司并未能在2016年12月10日前明确答复秦凤华。此外,从广告公司发出的通知内容来看,其通知的工作交接完成时间与落款时间存在矛盾。综合以上证据,并结合秦凤华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以及录音证据,法院认定广告公司在收到秦凤华的辞职申请书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处理。之后秦凤华继续为广告公司提供劳动,广告公司亦正常支付劳动报酬,应当视为辞职申请作废、双方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协商一致。鉴于此,广告公司于2017年1月4日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广告公司应向秦凤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

劳动者辞职预告期满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广告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广告公司表示,由于秦凤华是公司高管,根据公司辞职的规定需要提前2个月申请,目的是找到合适替代者后工作能顺利交接。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秦凤华与广告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因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解除还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法院表示,广告公司要求劳动者辞职需提前两个月书面提出,系对劳动者行使法律规定的单方辞职权进行限制,该规定如果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非劳动者自愿接受,其内容没有约束力。

此外,秦凤华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离职到期通知、录音材料、领取工资的银行交易明细等,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秦凤华虽于2016年11月申请离职,但未获公司批准,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直至2016年年末。而广告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是秦凤华的《辞职申请书》。该申请书由公司保存,不能排除上述内容系事后变造。

综上,二审认定,秦凤华于2016年11月10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广告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7年1月4日通知秦凤华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广告公司的上诉。□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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