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3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夜班打瞌睡发生安全事故算工伤
李某是一家纸业有限公司造纸车间的造纸工。2019年10月20日0时至8时,是李某上夜班的时间。当天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坐在车间内正在打瞌睡的李某,造成其右脚踝骨骨折。
因与公司不能协商一致,李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李某构成工伤。公司不服该认定结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于是,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李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他当时在打瞌睡没有直接从事工作,属于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李某在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再者,公司存在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李某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李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应当认定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李德勇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李某是一家纸业有限公司造纸车间的造纸工。2019年10月20日0时至8时,是李某上夜班的时间。当天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坐在车间内正在打瞌睡的李某,造成其右脚踝骨骨折。
因与公司不能协商一致,李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李某构成工伤。公司不服该认定结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于是,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李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他当时在打瞌睡没有直接从事工作,属于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李某在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再者,公司存在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李某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李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应当认定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李德勇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