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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2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来了

孩子校园活动受伤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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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校园体育对于青少年健康,强健我中华民族未来整体体质,有重要作用。近日,教育部针对在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关于要保证青少年体育锻炼活动时间的提案作出回应,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严禁挤占体育课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时间。

但是,长期困扰基层的一个问题是:一旦学生在运动中受伤,校园体育的组织者也总是跟着“受伤”。有时,即便学校无责,仍要承担“人道主义补偿”。这种“伤不起”现象,成为制约校园体育活动的一个隐形“绊脚石”。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来了,该条款和相关条款对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的各方责任加以界定,由于戳中校园体育“痛点”,引发热议。今后校园体育“伤不起”,还会继续吗?

专家怎么看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表示,体育法律法学界专家多年来一直呼吁,把自愿参加体育活动、自甘风险的原则明确写入法条,民法典采纳了这项意见。此举实现了体育界一项强烈的立法期待,对开展体育活动有重要影响。

“组织文体活动可能带来风险,只有释放这样一种风险,才能够激发更多举办活动者的热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素华说。

“民法典1176条自甘风险条款说的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学生在校参加体育活动可能会是一种教学安排,校园体育的问题和自甘风险条款可能不是直接的对应关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赵毅指出,作为对自甘风险条款的补充,校园体育更多适用民法典第1200和1201条有关教育机构责任的条款,校方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陈思说,在校园体育类的伤害案件审理中,学校和教育机构承担的主要是教育管理职责,认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可参照民法典第1199条-1201条来分析认定。

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陈思坦言,审判实务中法官的思维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认定,一是这项体育活动是否具有高风险,比如是否有一定对抗性、对技巧要求是否相对较高;二是体育老师是否教会了学生从事这项活动所需的技能;三是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四是老师是否在场监督管理等。

学校怎么办

“以前的学校运动会有撑竿跳、三级跳、标枪、铅球等项目,现在这些危险性大的项目基本都取消了,就是担心学生安全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宿城一中副校长刘秀云坦言,一旦出现了问题,学校确实承担不起,但又不得不承担社会压力和经济补偿的压力。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一旦学生出现意外事件,对于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没有一个社会共识。哪怕孩子原来身体就不好,一旦出问题,都是学校的责任。”刘秀云认为,相关规定还需要更进一步的细化。

对此,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姜熙认为,既然校园体育活动必须开展,就必须要有“兜底”,如国家层面的赔偿和完善的保险政策等。就体育教师和学校而言,需要划定具体清晰的责任范围,对于学生和家长而言,要有赔偿的兜底。

对于受害者现实利益的受损,都要受害方自己担责也不公平,因此需要行政和市场相结合,来建立校园活动的风险保障机制。

多名身为家长的法律工作者建议,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对体育活动的安排有更详细、贴近实际和完善的标准;做好相应场地、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内进行体育活动;从事剧烈的体育运动之前,要了解清楚学生的身体状况;加强体育老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前警示学生注意防范此项运动可能会导致的人身损害。

(代群 周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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