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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9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陕西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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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独萍)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决定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次调整工作在1 1 月1 0 日前完成。

调整范围和对象

2 0 1 9 年1 2 月3 1 日前(含3 1 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 0 1 9 年1 2 月3 1 日前(含3 1 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和原则

伤残津贴:1 至4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 2 5 元、1 1 8 元、1 1 1 元、1 0 4 元;增加后,1 至4 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 3 7 1 .7 5 元的,增加到3 3 7 1 .7 5 元。5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9 7 元,6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8 3 元;增加后,5 至6 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 7 1 7 .5 元的,增加到2 7 1 7 .5 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 4 5 3 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 2 0 7 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5 6 元。

生活护理费:以2 0 1 9 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 2 6 5 .0 4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 6 1 2 .0 3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 9 5 9 .0 2 元。为保证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连贯衔接,原生活护理费高于今年调整标准的,按就高标准执行。

调整资金支付渠道:已将1 至4 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 级、6 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部门及省级行业统筹单位按本通知组织实施。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 0 2 0年1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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