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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6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西安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本月1 0 日前完成调整一级伤残职工每月增加1 2 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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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王涛)“自2 0 2 0 年1 月1日起,上调我市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近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明确,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于2 0 2 0 年1 1 月1 0 日前完成。

据了解,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 0 1 9 年1 2 月3 1 日(含)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 0 1 9 年1 2 月3 1 日(含)前已经死亡及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待遇标准和原则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伤残津贴方面:对1 至4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 2 5 元、1 1 8元、1 1 1 元、1 0 4 元;增加后,1 至4 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 5 8 6 .5 元的,增加到3 5 8 6 .5 元。对5 至6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9 7 元、8 3 元;增加后,5 至6 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 9 0 0 元的,增加到2 9 0 0 元。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 至4 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3 5 8 6 .5 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上世纪7 0 年代初处理回乡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 4 5 3 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 2 0 7 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对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 6 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以2 0 1 9 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 2 6 5 .0 4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 6 1 2 .0 3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 9 5 9 .0 2 元。

费用支付渠道方面: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 至4 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5 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上世纪7 0 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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