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园地
如何理解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建议》把“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定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明确要求“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要决策理念,顺应了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现实需要。对此,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深认识。
第一,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是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的重要实现方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始终坚持把稳就业、保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在解决好我国超大规模就业问题方面,沿着两条路径积累了丰富经验。一是更好发挥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导作用,统筹建设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乃至托底帮扶就业困难群体。二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拓宽灵活就业渠道。
当前,在我国面临复杂多变的外部发展环境这一新形势下,《建议》 确定了“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的新的政策基调。相应地,从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领域的保障制度看,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需要在“十四五”时期抓紧完善。迫切需要深化政府优化服务改革,从制度建设法治化入手,通过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创业支持载体,增强全社会靠劳动、知识、创新致富的共同意识,鼓励个体经营发展,深入发掘创业带动就业潜力。同时,需要通过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就业人员后顾之忧,支持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以引导劳动年龄人口合理顺畅有序流动、合法守法灵活就业,把党和国家促进更充分就业的政策导向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是我国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之后顺应就业新趋势的必然要求。新就业形态,是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特别是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一种市场化就业新模式。这种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的新就业形态,正在成为我国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吸纳就业的一条重要渠道。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的政策导向,近年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对新就业形态的指导性意见,许多地方新就业形态发展很快。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约有7 8 0 0 万人从事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在2 0 2 0 年5 月召开的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明确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面向“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局,《建议》强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体现了党和国家积极顺应就业新趋势的重要要求。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门槛低、容量迅速扩大的新就业形态发展来说,要做到支持和规范并重,就需要尽快补齐相关法律法规短板。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创造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等有利条件;又合理设定新业态新模式相关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调减服务管理费用,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职业操守、权益保障等制度,与有关扶持政策项目相配套,降低就业创业成本,为支持广大劳动者积极就业、大胆创业,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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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建议》把“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定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明确要求“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要决策理念,顺应了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现实需要。对此,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深认识。
第一,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是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的重要实现方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始终坚持把稳就业、保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在解决好我国超大规模就业问题方面,沿着两条路径积累了丰富经验。一是更好发挥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导作用,统筹建设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乃至托底帮扶就业困难群体。二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拓宽灵活就业渠道。
当前,在我国面临复杂多变的外部发展环境这一新形势下,《建议》 确定了“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的新的政策基调。相应地,从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领域的保障制度看,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需要在“十四五”时期抓紧完善。迫切需要深化政府优化服务改革,从制度建设法治化入手,通过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创业支持载体,增强全社会靠劳动、知识、创新致富的共同意识,鼓励个体经营发展,深入发掘创业带动就业潜力。同时,需要通过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就业人员后顾之忧,支持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以引导劳动年龄人口合理顺畅有序流动、合法守法灵活就业,把党和国家促进更充分就业的政策导向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是我国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之后顺应就业新趋势的必然要求。新就业形态,是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特别是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一种市场化就业新模式。这种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的新就业形态,正在成为我国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吸纳就业的一条重要渠道。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的政策导向,近年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对新就业形态的指导性意见,许多地方新就业形态发展很快。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约有7 8 0 0 万人从事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在2 0 2 0 年5 月召开的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明确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面向“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局,《建议》强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体现了党和国家积极顺应就业新趋势的重要要求。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门槛低、容量迅速扩大的新就业形态发展来说,要做到支持和规范并重,就需要尽快补齐相关法律法规短板。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创造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等有利条件;又合理设定新业态新模式相关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调减服务管理费用,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职业操守、权益保障等制度,与有关扶持政策项目相配套,降低就业创业成本,为支持广大劳动者积极就业、大胆创业,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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