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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0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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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

《建议》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这是提升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增进人民福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第一,我国经济结构深刻调整为社保制度带来新需求新挑战。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引发了以传统农业和制造业为主的第一、第二产业比重持续下降趋势,而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比重则显著上升,社会劳动力在三次产业间的此种转移,给传统的社保扩面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也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随着大数据、互联网和区块链等新技术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新引擎。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大量涌现,呈现出的灵活、多样、流动以及去组织化、去劳动关系化等特点,也对社保体系建设带来新挑战。现行的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职业人群社会保障制度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

第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比例不高、保障不足。受经济发展阶段和就业形式日趋多元化、灵活化影响,部分人群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不高,或者游离于正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外。从群体分析看,主要是农民工参保率较低。目前,全国农民工总数2 .9 亿人,其中进城务工的有1 .7 亿人,绝大部分农民工等农业转移人口尚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从服务项目分析看,政府在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方面的作用还有待增强。从职业分析看,主要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保障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2 0 1 8年,我国共享经济就业人员达到7 5 0 0 万人。这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比如网约车司机、网络写手、共享用工、租赁用工等人员的工作具有去雇主化、平台化、点对点等特征,用工方式灵活自由,难以认定为传统的雇佣关系。多数地区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有户籍限制,而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又难以满足在城市工作生活的需要,且在现行制度下尚难以纳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制度体系。上述问题已经紧迫地摆在了我们面前,亟待研究解决。

第三,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将有利于健全制度体系,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新就业形态迅猛发展和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城乡结构的变迁,新兴服务业、新兴经济层出不穷,大量线上服务、生活服务、社会组织服务等新业态、新行业、新工种的灵活就业人员日益增多,此次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再次对传统的以单位为依托、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新挑战。“十四五”时期,农民工向城市流动的态势还将持续,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也会进一步加快,灵活就业仍将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特征。因此,迫切需要按照《建议》的部署和要求,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适合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劳动用工特点的参保缴费政策和制度体系,并通过优化服务方式,实现应保尽保,确保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伴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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