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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2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高铁上吃盒饭网上点外卖……市民吃出问题怎么办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激活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1 2 月9 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高铁上买的盒饭、飞机上发的食品……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食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怎么办?点外卖已成为不少人的生活习惯,网上点的外卖出了食品安全问题,平台要不要担责?这些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司法解释为我们一一说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此次发布的《解释》全面激活了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飞机、火车提供的免费食品出问题 承运人需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向旅客提供食品或者餐饮服务,有时会发生食品过期或者霉变损害旅客身体健康的情况。

《解释》明确,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主张承运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 4 8 条规定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运人以其不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预包装食品未标明地址、保质期不清晰等 消费者可索赔

此项规定,旨在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解释》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 4 8 条第2 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次,《解释》第6 条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做了进一步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分别是: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解释》贯彻‘四个最严’的要求,明确将未尽查验义务认定为经营者‘明知’,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最大限度保证食品安全。”最高法民一庭审判员高燕竹说。

消费者买到不合格食品即便未受到人身损害 有权索要赔偿

实践中,对于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需以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为前提,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此次发布的《解释》第1 0 条明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 4 8 条第2 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食品出现问题 电商平台需担责

据统计,2 0 1 7 年至2 0 2 0 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 .9 万件。对于消费者而言,网购食品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信誉不能保证,则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 2 条和第1 3 1 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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