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3月1日起办理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近日,国家税
务总局发布公告,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自3月1日起开始,办理截至6月30日。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即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两种方式办理,即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以及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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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局发布公告,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自3月1日起开始,办理截至6月30日。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即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两种方式办理,即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以及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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