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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3期:第03版 教育培训

公开征求意见!教育部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考试成绩名次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不得因家长职业等歧视学生 ■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 ■不得限制课间出教室活动 ■不得占用节假日补课


阅读提示

教育部4 月6 日发布公告,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学生在学校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平等保护、自由保障、受教育权、义务教育、休息权利、财产权益、肖像和知识产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等保护范畴,并对防治欺凌和性侵方面专门做了规定。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名次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学生的规则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在校期间言行的自由,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除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需要外,不得对学生的言行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学校应当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应听取学生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学校处分学生或者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应当按规定向学生及其家长说明理由并听取陈述和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应禁止学生携带手机进入学校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划重点

对学生欺凌零容忍严格执行教师准入制

征求意见稿专门设有一章“特别保护”,要求学校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及其程序进行评估。

教职工发现有学生有殴打推撞拉扯、辱骂嘲弄、抢夺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孤立他人、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教职工发现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的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备案。

为防治性侵和性骚扰行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和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和性关系;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以及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教师不得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征求意见稿中还对保护制度做了规定,涉及校规管理、教学管理、读物管理、安全管理、药品管理、体质管理、心理健康、禁烟禁酒、校车管理、网络管理、教师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对学校应当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六种行为做了规定。包括不得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由其组织、参与或者有利益关联的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不得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等活动;不得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谋取利益,以及其他利用学生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规定》还明确,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 至3 年不得参与相应的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本次征集意见将截止到2 0 2 1 年4 月2 3 日。


网友声音

不得公开考试成绩、名次

“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只怕学校和老师对此早已有了新对策:不在墙上张榜公布了,都转为微信私信了,告诉家长你家孩子的成绩和排名。

不得因家长职业等歧视学生

“你妈妈挣多少钱哪?别怪我瞧不起你,某同学妈妈一年挣得比你妈妈5 0 年挣得都多。”不由得想起天津女教师训斥、歧视学生的事情了。上学都填写父母的职业与职务,把这些表取消了不行吗?

不得占用节假日补课

补课机构的那些老师,有多少是机构自己的专职老师?其实许多都是学校里的老师,只不过,老师们不在家门口补课了。该下力气整治了。

预防和干预学生沉迷网络

孩子沉迷网络游戏,用亲人手机偷偷给游戏充值的新闻,时不时就上了热门。希望能从源头制止。

发现校园欺凌应当及时制止

对学生欺凌的行为零容忍本来就应该如此,问题在于很多学校领导喜欢“大事化小”,而且用“孩子之间小矛盾”来和稀泥。

制止教职工与学生恋爱

不得与未成年人以恋爱为名进行引诱,这条其实够得上犯罪了,凡有性行为一律判强奸。

严格执行准入查询制度

支持!孩子自我防护能力很弱,有过职业污点的人,坚决不能进入校园。


《征求意见稿》摘要

1 .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2 .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课程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3 .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强制捐款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4 . 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5 . 学校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6 . 学校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猥亵、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

(三)有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行为控制能力减弱情形的;

(四)有其他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安全情形,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情形的。

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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