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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施行

将建立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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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5 月2 7 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 0 2 1 年8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鼓励征信与信用评级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参与招标投标以及商务合作等提供客观、准确、全面的征信和评级服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风险补偿、资本注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签订不平等协议,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等行为,依照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中小企业投诉和维权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

《办法》还规定,协会、商会类组织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表彰、评优、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等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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