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时代”到来
你准备好了吗?
编者按
为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影响,我国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但当下,女性生育意愿下降,尤其在职业女性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那么,怎样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她们敢生、愿生?本报记者采访了职工、律师、法学专家、教授,听听他们怎么说。
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三孩政策”引发社会热议。
6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在有关政策法规的修改完善前,全国多地近段时间正在部署一项工作对当地育龄妇女及生育意愿进行全面研判。例如,江西抚州市、广东汕头市、河北石家庄市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要深入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对全市育龄妇女及生育意愿进行全面研判,加快制定配套政策,下大力气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此外,重庆市人口学会、国家统计局瑞安调查队、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等单位也开展了生育三孩意愿问卷调查。从以上消息可以看出,承担生育职责的女性生育意愿下降,尤其在职场女性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三孩生育政策也将给女职工权益保护带来新挑战。
〉〉〉1调查生还是不生
目前,我国“90后”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仅为1.66个,比“80后”低10%。相当比例的家庭想生不敢生,排名前三的原因是经济负担重、婴幼儿无人照料和女性难以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调查显示,因为“经济负担重”的占75.1%,“没人带孩子”的占51.3%,女职工生育后工资待遇下降的有34.3%,其中降幅超过一半的达42.9%,而我们的采访也印证了这一点。
公务员张欣悦:
不考虑要三孩。现在生活成本太高,经济负担重,夫妻双方需要都工作才能负担起整个家庭,而且社会教育资源的不均也导致不敢生,目前住房较小,也不能满足生养三孩的需求。
国企员工刘颖:
政策完善,可以考虑生三孩。我今年37岁,育有两孩,压力很大。但是如果工资收入、教育和医疗压力能够改善,同时女性延长至三年产假,由妈妈亲自管孩子到三岁上幼儿园,可以考虑生三孩。
小学教师王瑶:
我今年29岁,不会考虑生三孩。年轻人的生育观念已经发生转变,更倾向于晚婚晚育和少生优育。生孩子后能真切感受养孩子的艰难,而且也会影响工资待遇,还要平衡工作与家庭,想想都害怕,还是算了吧。
富平县私营业主王军:
我选择不生。教育、住房、医疗这三副担子太重,想到再生一个孩子要承担的这些压力,家里又没有人帮忙带孩子,实在不敢生。
新闻媒体工作者舒月:
我想要三孩,生养不是问题,主要是精力不足。我每天下午上班,凌晨下班,基本上处于“上班见不到、下班都睡了”的状态,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学习。老人可以负责孩子吃饱穿暖,但学业、课业由家长负责。如果产假能够延长,或者单位提供类似停薪留职等政策,既能保住工作,又能安顿好家庭,可能会促进大家的生育意愿。
〉〉〉2解读配套措施要跟上
生与不生,不但关乎国计民生,而且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当前法律对女职工工作、怀孕、产后生育、哺乳等方面有什么特殊保障?为此,记者采访了省总工会公益律师、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苏莲莲律师。
苏莲莲称:“我国《宪法》《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女性权益保护均有涉及,法律保障体系较为全面。基于女职工自身身体因素、家庭角色的特殊性,女职工享有平等就业权及特殊劳动保护权益。”
A、已有法规要落实到位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就业平等、职业安全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苏律师介绍,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要求,要确保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能享有特殊权益保障。此外,《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也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予以规定,如《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其基本工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带薪产前检查、产前工作休息、产前假等。
“当前我国法律对女性在工作、怀孕、生育、哺乳等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虽然有较为全面的保障,但在实践中女性就业不公平、女职工无法享有特殊时期应有待遇的现象比比皆是。”苏律师建议,在提高女职工劳动法律意识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女职工在就业以及三期、育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相关监督部门应以身作则对存在侵犯女职工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时监督及处罚,多方协作确保女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只有提高女性生育意愿,才能让三孩生育政策真正落地开花!
B、把养育负担和生育负担降下来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所社会政策室主任张本波在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表示:这次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国家提出要把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化考虑,就是希望能够把家庭的养育负担和生育负担降低下来。
比如在婚嫁方面是不是能够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和婚嫁观,改变一些不良的(陋习),比如说天价彩礼或者是一些婚嫁的这些陋习,在这方面能够有所突破。
张本波表示,在生育方面可能会更进一步推进优生优育的生育政策支持,在养育方面,国家还可能要提出进一步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家庭养育的成本。在“十四五”规划也提出一个建设项目,就是在150个城市通过发展普惠的综合中心和社区中心,提供50万个普惠托位。
教育减负也一直是国家努力的方向,希望通过这次生育政策调整,能够在教育减负方面,在教育公平方面和增加教育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这方面,得到进一步的推进。而通过这些综合的政策配套和推进,能够让我国人口结构得到进一步改善,对于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也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现在更关键的是把生育支持政策进一步做完善,因为在生育支持政策很多服务方面也是我们城乡家庭居民迫切需要的。
C、专家建议:生育期间,国家可对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陈凌云认为,三孩生育政策的放开受到冲击最大的是女性,如何兼顾母亲和劳动者角色,对女性而言,这是一道选择题。建议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从保护女性权益角度而言,应当推进家庭福利和对企业的补贴。
对于家庭的福利,在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中已有所体现,加之生育保险和生育假期,但这些举措在三孩背景下应当继续深入。家庭福利发挥父亲在育儿中的作用,通过加大对家庭生育的税收和财政补贴,以便生育后的女性可以更快回到职场。
目前,我国在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方面进行探索。近日印发的《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未来我省可以通过延长或者弹性实施育儿假的方式,来达到夫妻共同育儿标准。
另外,大多数企业不愿意承担女职工生育成本,因此可以由国家对企业给予适当职工生育补贴,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实现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对于国家而言,支持三孩的社会福利资源应当有所倾斜,建立更多普惠性幼儿园,降低家庭育儿成本。另外,对于义务教育的内容应当明确化,降低育儿中课外辅导班、兴趣班的成本。
总之,生育是权利、责任和福利的综合体,唯有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方可促进生育,发展经济和传承文化。
〉〉〉3服务工会担当作为要彰显
“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工会组织要展现‘娘家人’的担当和作为,敦促用人单位增强守法意识、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工会要及时介入、主动发声,着力推动解决女职工生育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为女职工撑起生育权益的‘保护伞’。”陕西工运学院教授乔昕说。
在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基础上,2018年,陕西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推动出台了《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平等就业、权益保护、产假待遇、劳动禁忌等方面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职业安全和身心健康。针对女职工经期保护,增加了痛经假;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细化了怀孕4-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增加了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以及哺乳场所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等多项内容,更大程度上解决妇女的后顾之忧,同时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使政策实施更具有可行性。
乔昕认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也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更是要坚守的底线。所谓维护,就是把相关法律法规等明确要求和规定的内容做实落地,如《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反家庭暴力法》《职业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工会组织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和主要抓手,要用好、用足。
乔昕说道,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女职工在生育、养育子女等方面可能会面临更多困难,工会组织应当做优做细三孩生育政策下女职工的服务工作,切实帮助女职工解决生育后顾之忧。不断改进提升“母婴关爱室”建设,职工子女节假日托管服务等工作;配好设施、健全制度,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私密、干净、舒适、安全的备乳、哺乳场所,协助做好职工子女假期看护事项,建设一批女职工温馨之家。同时要加强对女职工的心理关怀,对生育三孩的女职工开展多样化情绪疏导服务,提升她们的心理健康水平。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探索开展更多的点对点、人到人,普惠性与精准性相结合的优质服务,倾情用心当好女职工的“娘家人”。
2019年,省总工会女职委开展了“陕西工会爱心托管班”省级示范点选树工作,并印发了《关于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截至2020年,全省共32家工会爱心托管班被评为“陕西工会爱心托管班”省级示范点,10家被评为“全国工会爱心托管班”。
2020年初,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陕西工会爱心托管班”“母婴关爱室”列入为全省妇女儿童做的十件民生实事项目。两年来,全省共建成“母婴关爱室”779家,预计2023年将突破2000家。
今后,省总工会女职委将继续把“母婴关爱室”建设纳入职工之家建设的整体推进中,扩大“母婴关爱室”与“爱心托管班”覆盖面,积极解决女职工生育后顾之忧。
□本报记者牟影影赵院刚实习记者董欣李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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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影响,我国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但当下,女性生育意愿下降,尤其在职业女性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那么,怎样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她们敢生、愿生?本报记者采访了职工、律师、法学专家、教授,听听他们怎么说。
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三孩政策”引发社会热议。
6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在有关政策法规的修改完善前,全国多地近段时间正在部署一项工作对当地育龄妇女及生育意愿进行全面研判。例如,江西抚州市、广东汕头市、河北石家庄市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要深入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对全市育龄妇女及生育意愿进行全面研判,加快制定配套政策,下大力气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此外,重庆市人口学会、国家统计局瑞安调查队、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等单位也开展了生育三孩意愿问卷调查。从以上消息可以看出,承担生育职责的女性生育意愿下降,尤其在职场女性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三孩生育政策也将给女职工权益保护带来新挑战。
〉〉〉1调查生还是不生
目前,我国“90后”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仅为1.66个,比“80后”低10%。相当比例的家庭想生不敢生,排名前三的原因是经济负担重、婴幼儿无人照料和女性难以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调查显示,因为“经济负担重”的占75.1%,“没人带孩子”的占51.3%,女职工生育后工资待遇下降的有34.3%,其中降幅超过一半的达42.9%,而我们的采访也印证了这一点。
公务员张欣悦:
不考虑要三孩。现在生活成本太高,经济负担重,夫妻双方需要都工作才能负担起整个家庭,而且社会教育资源的不均也导致不敢生,目前住房较小,也不能满足生养三孩的需求。
国企员工刘颖:
政策完善,可以考虑生三孩。我今年37岁,育有两孩,压力很大。但是如果工资收入、教育和医疗压力能够改善,同时女性延长至三年产假,由妈妈亲自管孩子到三岁上幼儿园,可以考虑生三孩。
小学教师王瑶:
我今年29岁,不会考虑生三孩。年轻人的生育观念已经发生转变,更倾向于晚婚晚育和少生优育。生孩子后能真切感受养孩子的艰难,而且也会影响工资待遇,还要平衡工作与家庭,想想都害怕,还是算了吧。
富平县私营业主王军:
我选择不生。教育、住房、医疗这三副担子太重,想到再生一个孩子要承担的这些压力,家里又没有人帮忙带孩子,实在不敢生。
新闻媒体工作者舒月:
我想要三孩,生养不是问题,主要是精力不足。我每天下午上班,凌晨下班,基本上处于“上班见不到、下班都睡了”的状态,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学习。老人可以负责孩子吃饱穿暖,但学业、课业由家长负责。如果产假能够延长,或者单位提供类似停薪留职等政策,既能保住工作,又能安顿好家庭,可能会促进大家的生育意愿。
〉〉〉2解读配套措施要跟上
生与不生,不但关乎国计民生,而且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当前法律对女职工工作、怀孕、产后生育、哺乳等方面有什么特殊保障?为此,记者采访了省总工会公益律师、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苏莲莲律师。
苏莲莲称:“我国《宪法》《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女性权益保护均有涉及,法律保障体系较为全面。基于女职工自身身体因素、家庭角色的特殊性,女职工享有平等就业权及特殊劳动保护权益。”
A、已有法规要落实到位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就业平等、职业安全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苏律师介绍,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要求,要确保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能享有特殊权益保障。此外,《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也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予以规定,如《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其基本工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带薪产前检查、产前工作休息、产前假等。
“当前我国法律对女性在工作、怀孕、生育、哺乳等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虽然有较为全面的保障,但在实践中女性就业不公平、女职工无法享有特殊时期应有待遇的现象比比皆是。”苏律师建议,在提高女职工劳动法律意识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女职工在就业以及三期、育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相关监督部门应以身作则对存在侵犯女职工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时监督及处罚,多方协作确保女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只有提高女性生育意愿,才能让三孩生育政策真正落地开花!
B、把养育负担和生育负担降下来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所社会政策室主任张本波在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表示:这次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国家提出要把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化考虑,就是希望能够把家庭的养育负担和生育负担降低下来。
比如在婚嫁方面是不是能够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和婚嫁观,改变一些不良的(陋习),比如说天价彩礼或者是一些婚嫁的这些陋习,在这方面能够有所突破。
张本波表示,在生育方面可能会更进一步推进优生优育的生育政策支持,在养育方面,国家还可能要提出进一步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家庭养育的成本。在“十四五”规划也提出一个建设项目,就是在150个城市通过发展普惠的综合中心和社区中心,提供50万个普惠托位。
教育减负也一直是国家努力的方向,希望通过这次生育政策调整,能够在教育减负方面,在教育公平方面和增加教育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这方面,得到进一步的推进。而通过这些综合的政策配套和推进,能够让我国人口结构得到进一步改善,对于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也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现在更关键的是把生育支持政策进一步做完善,因为在生育支持政策很多服务方面也是我们城乡家庭居民迫切需要的。
C、专家建议:生育期间,国家可对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陈凌云认为,三孩生育政策的放开受到冲击最大的是女性,如何兼顾母亲和劳动者角色,对女性而言,这是一道选择题。建议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从保护女性权益角度而言,应当推进家庭福利和对企业的补贴。
对于家庭的福利,在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中已有所体现,加之生育保险和生育假期,但这些举措在三孩背景下应当继续深入。家庭福利发挥父亲在育儿中的作用,通过加大对家庭生育的税收和财政补贴,以便生育后的女性可以更快回到职场。
目前,我国在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方面进行探索。近日印发的《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未来我省可以通过延长或者弹性实施育儿假的方式,来达到夫妻共同育儿标准。
另外,大多数企业不愿意承担女职工生育成本,因此可以由国家对企业给予适当职工生育补贴,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实现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对于国家而言,支持三孩的社会福利资源应当有所倾斜,建立更多普惠性幼儿园,降低家庭育儿成本。另外,对于义务教育的内容应当明确化,降低育儿中课外辅导班、兴趣班的成本。
总之,生育是权利、责任和福利的综合体,唯有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方可促进生育,发展经济和传承文化。
〉〉〉3服务工会担当作为要彰显
“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工会组织要展现‘娘家人’的担当和作为,敦促用人单位增强守法意识、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工会要及时介入、主动发声,着力推动解决女职工生育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为女职工撑起生育权益的‘保护伞’。”陕西工运学院教授乔昕说。
在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基础上,2018年,陕西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推动出台了《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平等就业、权益保护、产假待遇、劳动禁忌等方面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职业安全和身心健康。针对女职工经期保护,增加了痛经假;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细化了怀孕4-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增加了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以及哺乳场所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等多项内容,更大程度上解决妇女的后顾之忧,同时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使政策实施更具有可行性。
乔昕认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也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更是要坚守的底线。所谓维护,就是把相关法律法规等明确要求和规定的内容做实落地,如《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反家庭暴力法》《职业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工会组织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和主要抓手,要用好、用足。
乔昕说道,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女职工在生育、养育子女等方面可能会面临更多困难,工会组织应当做优做细三孩生育政策下女职工的服务工作,切实帮助女职工解决生育后顾之忧。不断改进提升“母婴关爱室”建设,职工子女节假日托管服务等工作;配好设施、健全制度,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私密、干净、舒适、安全的备乳、哺乳场所,协助做好职工子女假期看护事项,建设一批女职工温馨之家。同时要加强对女职工的心理关怀,对生育三孩的女职工开展多样化情绪疏导服务,提升她们的心理健康水平。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探索开展更多的点对点、人到人,普惠性与精准性相结合的优质服务,倾情用心当好女职工的“娘家人”。
2019年,省总工会女职委开展了“陕西工会爱心托管班”省级示范点选树工作,并印发了《关于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截至2020年,全省共32家工会爱心托管班被评为“陕西工会爱心托管班”省级示范点,10家被评为“全国工会爱心托管班”。
2020年初,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陕西工会爱心托管班”“母婴关爱室”列入为全省妇女儿童做的十件民生实事项目。两年来,全省共建成“母婴关爱室”779家,预计2023年将突破2000家。
今后,省总工会女职委将继续把“母婴关爱室”建设纳入职工之家建设的整体推进中,扩大“母婴关爱室”与“爱心托管班”覆盖面,积极解决女职工生育后顾之忧。
□本报记者牟影影赵院刚实习记者董欣李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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