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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64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陕西治理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

7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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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牟影影)近日,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治理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依法开展治理行动,调整对骗提行为已造成资金提取后果的处理,从重处罚骗提成功且拒不退回骗提套取资金的行为。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缴存职工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无房产信息并租住商品房的,参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安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治理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设定为每年每人提取10200元(账户金额至少留存3个月缴存额)。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按实际租房发生额提取(账户金额至少留存3个月缴存额)。

针对陕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陕房资发〔2018〕8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三项关于“发现涉事职工已经利用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规定,调整如下:利用虚假资料骗提成功的,由中心执法人员对涉事职工账户进行不良信息标注,限制其使用住房公积金。

《通知》明确,标注后20个工作日内追回套取资金;对主动承认违规骗提事实并在规定时限内主动退回套取资金的标注3年(含),取消其标注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对拒不承认违规骗提事实,并在规定时限内被追回套取资金的标注5年(含),取消其标注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对超过规定时限未追回骗提套取资金的,自追回之日起继续标注5年(含),取消其标注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并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联合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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