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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68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支付经济补偿金应符合这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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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6.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7.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的。

       8.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9.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10.用人单位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

       12.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潘强  赵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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