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今日起施行
“电子眼”将规范相关领域违法行为追责期延长
7月15日,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将正式施行。据了解,本次修订是这部法律自1996年颁布实施25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行政处罚法》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新修订的内容涉及“违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将快速、从重处罚”“‘电子眼’等监控设备规范”“首违不罚”等社会民生热点问题。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将快速从重处罚
新《行政处罚法》明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指出,该规定的适用有三个条件。一是要在发生突发事件情况下,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二是针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情形,包括违反控制、封锁、划定警戒区、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的行为,也包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三是适用这一特别规定还要符合特定目的,即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电子眼”须设置合理、标志明显
近年来,“天量罚单”等新闻频频走入人们视野,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一度引发社会热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张晓莹表示,这样规定能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
行政处罚“轻重”并举,严守公民生命健康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行政处罚法》中首次提出“首违可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徐志群表示,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另一方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的要求,规定明确对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延长追责期限。第36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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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将正式施行。据了解,本次修订是这部法律自1996年颁布实施25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行政处罚法》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新修订的内容涉及“违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将快速、从重处罚”“‘电子眼’等监控设备规范”“首违不罚”等社会民生热点问题。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将快速从重处罚
新《行政处罚法》明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指出,该规定的适用有三个条件。一是要在发生突发事件情况下,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二是针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情形,包括违反控制、封锁、划定警戒区、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的行为,也包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三是适用这一特别规定还要符合特定目的,即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电子眼”须设置合理、标志明显
近年来,“天量罚单”等新闻频频走入人们视野,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一度引发社会热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张晓莹表示,这样规定能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
行政处罚“轻重”并举,严守公民生命健康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行政处罚法》中首次提出“首违可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徐志群表示,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另一方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的要求,规定明确对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延长追责期限。第36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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