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出台
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
央广网北京8月16日消息(记者 秦立玲)日前,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明确了长期处方的适用对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等实施主体以及开具的主要流程等,减少患者取药次数,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
哪些患者适用
《规范》明确,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用药要求有哪些
《规范》指出,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但对于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可以开多久
依照《规范》,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此外,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哪些情况下需要终止长期处方?
《规范》明确,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以及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四种情况。
患者如何用药
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药师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发放用药教育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应指导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作好记录等。
医保支付有限制吗
《规范》要求,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此外,《规范》强调,各地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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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患者适用
《规范》明确,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用药要求有哪些
《规范》指出,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但对于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可以开多久
依照《规范》,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此外,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哪些情况下需要终止长期处方?
《规范》明确,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以及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四种情况。
患者如何用药
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药师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发放用药教育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应指导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作好记录等。
医保支付有限制吗
《规范》要求,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此外,《规范》强调,各地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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