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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16期:第04版 读书观察

“签收确认”加钱,涉嫌巧立名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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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消保委发文称,有消费者反映,在使用“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顺丰公司提供了一项名称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购买该项增值服务后,收件人需凭顺丰发送的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签收快递,消费者认为顺丰提供该项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针对质疑,顺丰公司给出的解释是,“签收确认”是指快件签收时,需确认收方客户信息或要求收方客户当面签收的一项增值服务,可在收方与寄方起纠纷时,为客户提供签收凭证。对于“签收确认”的做法,浙江省消保委认为:顺丰速运推出的“签收确认”增值服务,实则是快递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顺丰速运擅自把“签收确认”从应尽的法定服务内容中拆分出来,涉嫌巧立名目收费,存在误导消费者“签收确认”的嫌疑。

是否属于巧设名目乱收费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顺丰公司认为增值服务增强了签收的确定性,也强化了贵重物品的安全性。但对于外界来说,所谓的增值服务其实是一种基本服务,不存在所谓的增值要素,或者说增值的成色不足。国务院颁布并于2018年5月1日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收费应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以此规范市场行为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基本服务的基础上实行增值服务,属于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但关键要合情合理、你情我愿。“签收确认”加钱,应给增值服务一个理由,并由消费者自愿接受并选择,即便是消费者在不经意间自愿选择了,但如果没有合理性作为前提,这种收费行为也不应该得到放行。浙江省消保委之所以得出乱收费的结论,其法理依据正在于此。□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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